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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紀律 - Coggle Diagram
報告紀律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報告程序3
不論案件大小,均應立即處置
,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層級列管
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報告,應立即
通知偵查隊
偵辦外,均應立即
報告主管
並
轉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列管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分局報告,除應迅速通知刑大列管處理外,認定係 :warning:
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
,應立即報告刑事局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
通報偵防中心列管案件,於
偵破後應立即報請撤銷管制
轄區發生
重大治安狀況
報告及通報,依據本署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辦理
刑案
發生
與
破獲
,應立即層級報告,報告時機如下4
重大變化
或
重要階段告一段落
時
破獲後
或
結案移送
時
刑案
發生或發現
之初
案情不明瞭時,可先行
初報
,
後續如有任何變化、發展或偵緝績效
,應隨時
續報
因案情變化、發展,及時陳述理由更正
署長、副署長及刑事局局長對偵辦刑案之指示、案情查詢或其他問題,受命單位應切實執行並回報
刑案匿報、虛報或遲報認定基準6
匿報
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
隱匿刑案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
通報偵防中心
且
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
破案始報,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
普通刑案發生與破獲
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
未填刑案紀錄表
拒絕或推諉
且未通報及填刑案紀錄表,以
匿報
論,並加重懲處
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
遲報
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
逾四十八小時
填報
刑案紀錄表
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表;或按時填報刑案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逾一小時
通報
偵防中心及 :warning: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普通刑案發生與破獲
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
逾四十八小時填刑案紀錄表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通報方式7
發生
本轄
於
被害人或報案人完成筆錄後一小時內
填通報單
他轄
受理他轄案件應
即時通報管轄機關
並傳送相關資料
管轄機關
應於
接獲通報
後
一小時
內填發生通報單
破獲
本轄
製作
犯嫌筆錄後一小時內
通報
他轄
破獲他轄
未通報案件
,依單一窗口規定通報管轄機關
由
破獲單位
代填發破通報單
刑案紀錄表
於案件發生及破獲後
四十八小時內填輸
治平專案檢肅目標
屬
他轄
經本署核定治平專案檢肅目標代號管制中案件,有影響後續偵查之虞,應於
治平專案檢肅目標移送檢察官偵查
或由
本署撤銷管制
後,依本規定通報
受理案件屬於
急迫性、連續性、跨轄性或犯嫌有潛逃滅證之虞
刑大
接獲通報後,
就分局偵查隊所通報事項應立即處置
,並以電話或適當方式,將相關事項向本署刑事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報告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
接獲通報後,
應即向主官報告
,並就刑大所通報事項立即處置;案件經審認有
攔截圍捕、邊境管制或請求本署刑事局各偵查大隊支援
之必要者外,應即通報鄰近警察局、專業警察機關及邊境管制單位等,立即實施相關勤務作為,並追蹤管制
分局偵查隊
接獲是類案件後,應即先以電話或適當方式將
發生時間、地點、初步概況、犯嫌人數、特徵、是否請求支援及實施攔截圍捕
,向刑大報告
專業警察機關
比照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強化查察功能
110報案複查小組
由
刑大、督察室及勤務指揮中心
組成
由主管
刑事業務副主官
擔任召集人
接獲他轄案件5
仍應先予受理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知
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處理
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轄區發生重大事故或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12點)
如因為
案情複雜
且
有延續性
而
無法一次完整陳報
,應依
初報、續報、結報
等方式陳報,並於內容欄敘明報告時間以利查考
「警察局」
應
立即
循勤指系統以
電話
向本署報告,並於案件發生
三十分鐘
內輸入
雲端治安管制系統
初報本署,並於接獲報案
二小時內結報
各單位轄區內發生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所列案件,除循
主官及業務
系統陳報外,並應向
勤指中心通報
,俾利勤務派遣及案件管制(第11點)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
依規定須報告上級或通報有關單位之案件或事件,
應迅速處理,嚴禁發生下列情事
(第3點)
未依規定初報、續報或結報
未依規定通報,擅自越區辦案
匿報、遲報或虛偽不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