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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 - Coggle Diagram
同時履行抗辯
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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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一方無先給付義務
264i但
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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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台上2663:醫療契約・屬勞務性契約・依勞務性契約「報酬後付」之原則,醫療費用應在醫療完成時給付。若病人未給付醫療費用前,依前揭原則,醫院或醫師有先行給付之義務・不能因其欠繳醫療費用・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停止對其作醫療服務,果無特約或習慣,病人所欠醫療費用,自須待醫療完成始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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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當事人沒對待給付或提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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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
出賣人給付物有瑕疵未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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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台上2579
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時・應解為買受人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雑・損及買受人之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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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
民法261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民法第264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故契約當事人因解除契約所負之相互義務(民§259),得準用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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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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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押租金vs交付租賃物
(你先還我押金我再把房子還你)
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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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69台上3985
承租人交付押租金與出租人・在於擔保其租賃債務之履行・諸如租金之給付,租賃關係終了後租賃物之返還以及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均是。故在租賃關係終了後・承租人於租賃物返還前・尚不得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亦無從主張其租賃物之返還應與出租人押租金之返還同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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