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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人, 信用壽險 - Coggle Diagram
保險法
保險契約所訂保險事故發生之對象、客體:
保險標的物
保險標的人
又稱為
英美法:保險標的
我國保險法:保險標的
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對於保險標的物/保險標的人具有之利害關係:本契約保險利益
又稱為
大陸法:保險標的
財產保險:得以歸屬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之「對於保險標的物之所有權/所有權以外之其他權利」為保險利益投保
假設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為A(即被保險人=A)
若訂約之人非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即要保人≠ 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A )
英美:要保人的身分 ≠ 被保險人的身分
要保人B:
須繳納保費
被保險人A:
得領取保險金
指定受益人:可
受益人亦須有保險利益
歐陸:要保人的身分 ≠ 被保險人的身分
要保人B:
須繳納保費
被保險人A:
得領取保險金
指定受益人:不可
若訂約之人為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即要保人=A)
英美:要保人的身分=被保險人的身分(隱藏)
要保人A:
指定受益人:可
受益人亦須有保險利益
受領保險給付
須繳納保費
歐陸:要保人的身分 ≠ 被保險人的身分
要保人A:
須繳納保費
被保險人A:
得領取保險金
指定受益人:不可
人身保險:得以歸屬保險標的人之「對於保險標的人具有之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為保險利益投保
假設保險標的人為A(即被保險人=A)
若訂約之人為保險標的人(即要保人=保險標的人=A)
英美:要保人的身分=被保險人的身分(隱藏)
要保人A:
指定受益人:可
受益人亦須有保險利益
得領取保險金
須繳納保費
歐陸:要保人的身分≠被保險人的身分
要保人A:
須繳納保費
被保險人A:
得領取保險金
指定受益人:死亡保險才可
受益人不須有保險利益
若訂約之人非保險標的人(即要保人≠保險標的人≠A)
英美:要保人的身分 ≠ 被保險人的身分
被保險人A:
得領取保險金
指定受益人:可
受益人亦須有保險利益
要保人B:
須繳納保費
要保人亦須有保險利益
(§16)
歐陸:要保人的身分≠被保險人的身分
要保人B:
須繳納保費
要保人不須有保險利益
(§16)
被保險人A:
得領取保險金
指定受益人:死亡保險才可
受益人不須有保險利益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要保人
保險人
義務:承擔危險(抽象)→保險給付(具體)
與保險標的物、保險標的人間具有之保險法上承認之利害關係:得以當作保險利益之利害關係
對於保險標的物具有之所有權/所有權以外之其他權利
英美、歐陸:歸屬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
損害類型
財產上損害
應保「損失填補保險」
對於保險標的人具有之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英美、歐陸:歸屬保險標的人
損害類型(兼含)
財產上損害
應保「損失填補保險」
非財產上損害
應保「定額給付保險」
其他事實上關係
英美:歸屬具有一定關係之人
(§16)
實際操作上,並不是得以此利益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而仍是以歸屬保險標的人之「對於保險標的人(生命、身體、健康)具有之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為保險利益投保
歐陸:不承認
損害類型(其一)
財產上損害
應保「損失填補保險」
非財產上損害
應保「定額給付保險」
法律上關係(EX:債權)
英美:沒有想到這個
歐陸:承認,但應經保險標的人同意始為妥當
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歸屬人:被保險人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人
我國保險法
要保人
義務:繳納保費
被保險人
權利:領取保險金
大陸法
要保人
義務:繳納保費
被保險人
權利:領取保險金
英美法
要保人
權利:領取保險金
義務:繳納保費
信用壽險
江
財產保險:以歸屬債權人之「對於保險標的人之債權」為保險利益投保
此種保險法律應禁止
英美
人身保險:得以歸屬保險標的人之「對於保險標的人(的生命、身體)之緊密關係」為保險利益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