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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種類, 占有之意義(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取得與喪失、合併, 保護, 無權占有, 有權占有, 變更) -…
占有
種類
間接占有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對物有間接管領力
輔助占有
基於特定從屬關係(僱傭契約、家屬等)受他人指示而為占有
準占有
標的為物以外之財產權,例如:債權
第966條第1項: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直接占有
自主占有
自己占有
他主占有
占有之意義(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時間上的繼續
空間上的結合
在場所上具有一定的結合關係
依法律關係而管領標的物
占有為一種事實狀態而非物權(李淑明,民法物權P.562-563)
取得與喪失、合併
合併:第947條: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取得
原始取得:不是自前手受讓占有者,皆屬原始取得
遺失物拾得(第810條)
加工(第814條)
無主物先占(第802條)
善意受讓(第801+948條)
埋藏物發見(第808條)
繼受取得:基於前手既存之占有而取得
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占有
承租人取得租賃物占有
買受人因買賣標的物而取得物之占有
地上權人因設定地上權而取得土地之占有
喪失
直接喪失
第964條: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間接喪失
變更,例如:直接占有人更改作為間接占有人媒介之意思,改變為所有意思占有物,間接占有人即喪失間接占有地位
保護
物上請求權
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推定權利
第943條第1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無權占有
善意占有
第952條: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不動產抵押權:占有並非行使抵押權之方法,因此不適用第952條
留置權:只限於第928條之情形,不適用第952條
不動產所有權 :因公示原則,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第952條。第943條第2項: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動產所有權:依第952條推定適法享有所有權
損害賠償責任:第953條: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惡意占有
損害賠償責任:第956條: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第957條: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有權占有
物權權源
債權權源
變更
他主占有改為自主占有
第959條第1項: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改為惡意占有
第945條第1項: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其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