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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 Coggle Diagram
教唆犯
成立要件
教唆行為
造意(惹起犯意或是加重其犯意)
通說:教唆犯需有特定性
教唆人須可特定+犯罪行為須可特定
【水】:可是刑法實際上目的是為了報護法益,應看行為對法意是否有實質侵害,而非僅限於需教唆特定犯罪
例如在臉書廣泛的煽惑他人犯罪,不成立教唆但可能成立煽惑罪
教唆行為須有一定心理接觸(或溝通行為為必要)
所教唆之行為須為故意+不法行為
行為人無法教唆他人為過失行為
教唆他人為正當防衛,教唆犯無所附麗,故不成立
教唆犯重要概念:從屬性
教唆故意(雙重故意)
教唆故意
是指行為人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
教唆既遂故意
則是行為人對於被教唆人實行犯罪的故意
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教唆他人陰謀與預備非主行為而為簽階段行為皆不成立
著手實行
教唆未遂
著手失敗故成立
未遂教唆
沒有著手
中止
教唆人若欲中止犯罪,除了結果未
發生外,教唆人並須盡力為防果之行為
基於個人良知行為,被教唆人之效果不及於教唆人
逾越
*無過失教唆,直接成立過失致死
過剩部分自負其責但可能成立過失
錯誤
通說:被教唆人為工具,因此無論是何種錯誤,教唆人成立打擊錯誤
他說:依從屬性還是看被教唆人成立何種錯誤
輾轉教唆
教唆教唆犯
教唆幫助犯
對於現行法(形式客觀說)教唆犯實為擴張處罰
處罰基礎
間接製造犯罪
現行法:需被教唆人著手實行
製造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