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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犯的可罰性, 正犯 (間接正犯) - Coggle Diagram
參與犯的可罰性
從屬性(通說、現行法)
嚴格從屬性
所從屬的犯罪行為須為完整犯罪行為(具備不法與罪責)
限制從屬性
從屬的正犯僅需有不法不須有罪責
獨立性
正犯
間接正犯
類型
利用他人無故意過失之行為
利用他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
利用他人不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水:有爭議)
利用他人欠缺罪責的行為
著手實行
以利用人為判斷基準(行為不法論者)
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
以被利用人為判斷基準(結果不法論者)
中止
中止犯為個人的解除減免刑罰事由,是基於善念因此被利用人的中止優惠並不及於利用人
除非利用人本身有做出想中止因果流程之行為
逾越與錯誤
被利用者做出的犯行超越利用者所指示的範圍
通說:間接正犯只須為他的支配範圍內負責但不排除成立過失犯
通說:行為人利用不能完全自我負責人為工具而為犯罪
實證法中並無間接正犯,透過學理上承認
利用人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