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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特殊形態_共有、區分所有 - Coggle Diagram
所有權特殊形態_共有、區分所有
分別共有
內部關係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 §819 II
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債權行為
契約有效,出賣人給付不能,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共有物之特定一部為契約標的,非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物權行為
無權處分
土地法之特別規定
共有物之處分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協議分割不適用
租地建屋(§426-2、土地法§104)之優先購買權
物權效力
原則上須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819 II之處分,僅指處分行為
同意不拘於一定方式
共有物之管理 §820
方式
分管決定(多數決) §820 II
其他少數共有人皆受約束
少數共有人權益維護
§820 II 法院裁定
§820 IV 賠償責任
分管裁定(法院)
分管契約(全體)
共有物暫時管理使用之狀態,涉及共有人間私益
消滅:契約一般消滅事由、共有物分割
分管之對外效力
動產
§826-1 II 受讓或取得時知悉或可得而知者,具有效力
不動產
須登記
內容
保存行為、簡易修繕
包含最廣益處分
對各共有人均有利,可單獨為之(§820 V)
其他管理行為
改良及用益行為
不需經由共有人全體同意 §820 I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818
原則
徵得他共有人全體同意
各共有人有權請求他共有人容忍其對物之使用收益
持續不斷發生,無消滅時效
超過應有部分而用益
不當得利請求權 §17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84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共有物之費用負擔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分擔
外部關係
對第三人之權利
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821 但
分管之部分有單獨之管理權限,無§821 但書 之適用
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821 回復共有物之請求,為共有人之全體利益
債權請求權不在 §821 適用範圍內
例外:以金錢賠償損害時,請求權為可分債權
對第三人之義務
可分義務
共有人按應有部分負責
不可分義務
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292、§273
部分共有人與他人締約保管費用,締約之共有人依契約負給付義務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之成數
2.共有人之約定
3.出資比例
1.按法律之規定
4.推定為均等
應有部分之處分 §819 I
指法律上處分(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所有權量的劃分
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僅具有債權效力
適用範圍
一切條件
有償行為
同一價格(土地法§34-1)
共有人間不適用
分別共有物之分割
分割請求權
形成權性質
限制
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禁止分割之約定
法令禁止分割
方法
協議分割
共有人共同協議
裁判分割
法院分割
方式
價金分配
合併分割
原物分配
效力發生時期
協議分割
不動產:辦畢分割登記時
動產:交付時
裁判分割
判決確定時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1物有所有權
公同共有
潛在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人間無應有部分可言,然公同關係結束後可主張的份額
具財產價值
權利義務關係 §828
就公同共有物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效力
準用 §826-1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 §828 III
對第三人權利之行使
準用 §821
本於所有權之請求,§767 I 物上請求權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請求分割之訴
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
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被告
遺產之分割
遺產乃繼承人所公同共有 §1151
中止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
管理及保存行為
§828 II 準用 §820之規定
共有人本於公同關係結合為一體後,對物之所有權為共有
消滅
公同關係終止
如:合夥之解散§692、夫妻以約廢止夫妻間共同財產之約定§1012
公同共有物之讓與
建築物區分所有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外之其他部分、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性質上為分別共有
專有部分
使用上獨立性
獨立之經濟效用
形式上客觀要件
外觀上足以辨識(登記)
並非當然具備
構造上獨立性
客觀上與其他部分明確區隔
使用之特約
§799 III 使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物盡其用
由共有人合意成立之分管契約(含默示同意),不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權利與義務
規約之撤銷 §799-1 III
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含自始未同意該規約約定或未參與其訂定者
處分之限制 §799 V
處分一體性
合比例之處分
優先承買權
權利與義務之繼受 §799-1 IV
競合時,優先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3 II
積欠管理費用
後手繼受之權利義務不含前手積欠之管理費用
準區分所有 §799-2
修繕費及其他負擔 §799-1 I
各共同使用之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正中宅門之使用 §800
進適用§799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
特約應有§799-1 IV 之適用
區分所有之定義
區分所有之內容
專有部分所有權
共有部分所有權
區分所有之客體
建築物所有權
建築物: §66 I 定著物
準共有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
類型
準物權之準共有
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無體財產權之準共有
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定限物權之準共有
一般共有發生之型態
不動產役權之準共有人,以需役不動產人之共有人為限 (因為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
債權之準共有
數債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1債權
除依公同關係所由之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應共同行使之 §828 III
公同共有人受領準公同共有債權之清償,應共同為之
抵押權之準共有
抵押權不因債權分割而受影響 §869 I
各準共有權人得單獨行使其全部抵押權,無須得到他準共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