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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律行為】 - Coggle Diagram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
私法
有效(法效)要件
效力為「表示行為內容」之有效要件
一般有效要件
主觀要件
內在想法:非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而無受B拘束之意思(效果意思)
(§87)
客觀要件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
內容非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表示行為
(§72)
內容非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表示行為
(§71)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行為能力之人
特別有效(效力:表示內容之法效)要件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附期限」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附條件」
效力為XX之有效要件(前提:法律行為符合效力為「表示行為內容」之有效要件)
XX
情形
一、表意人取得撤銷意思表示之權利
主觀要件
內在想法:
二、取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聲請權
客觀要件
公法
有效(法效)要件
效力為「表示行為內容」之有效要件
特別有效(效力:表示內容之法效)要件
有公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客觀要件
有行為能力之公法人:
有管轄權之法院
有裁定權之法院
有公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
有公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為「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有公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為「撤銷輔助宣告之裁定」
有公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有公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其內容為「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