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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 違章建築, 注意 (民944第一項:推定占有, 因944已推定係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故除對方有證據推翻,占有人不需舉證), 注意…
時效取得
其他財產權之時效取得
民72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以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欲主張時效取得者,尚須符合自身應具備的構成要件
行使方法,必須以<占有>為之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不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動產所有權知時效取得
主觀要件
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善意時效取得人
不知自己無所有權者
適用民770,十年
惡意時效取得人
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適用民769,二十年
法規
民769: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770: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客觀要件
須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須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標的物達十年或二十年
民944第二項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主觀要件
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惡意時效取得人
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適用民768,十年
善意時效取得人
不知自己無所有權者
適用民768之1,五年
客觀要件
須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標的物達五年或十年
民944第二項:<繼續>只須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即推定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法規
民768: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768之1: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時效取得之中斷
違反任何主觀或客觀要件時
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真正權利人起訴請求返還標的物(占有人之占有因而失其公平性質
概說
主張時效取得的占有人,必須是無權占有標的物才行
主張時效取得的占有人,在主觀上須以行使某權利的意思加以占有
有權占有人士無從主張時效取得的,例:承租人
時效取得之效力
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動產所有權
該當要件時,立即原始取得所有權
未完成要件之前,屬無權占有
不動產所有權
時效取得要件完成後,僅取得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
尚須向地政機關請求為所有權登記,等到登記完成後,才正式成為所有人
完成登記前雖尚非所有人,但已可對抗原所有人
效力
均屬原始取得
其他財產權之時效取得
縱使真正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只要占有人以滿足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同時以提出登記之聲請,所有權人即不得再以所有權對抗之
違章建築
不得為時效取得之標的物
但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該建築物為合法建物為必要
如無權占有他人之違章建築超過十五年,而他人請求返還時,仍有民125之適用而得以主張<時效抗辯>
注意
民944第一項:推定占有
因944已推定係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故除對方有證據推翻,占有人不需舉證
注意
民944第一項:推定占有
因944已推定係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故除對方有證據推翻,占有人不需舉證
例外
共有人
但
依民949或962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注:參見課本第109頁
註
耕地,不得為地上權或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