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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犯罪學與明恥整合及修復式司法 - Coggle Diagram
批判犯罪學與明恥整合及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
(和平建構犯罪學)
Restorative Justice
基本觀點
不依賴實證資料,而從
宗教和哲學
思想摘取理論基礎
五要素
解決問題
藉著
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
而進行廣泛有意義的社會革新
看待犯罪觀點
以
社會、衝突觀點
,而
非法律觀點
看待犯罪事件
共同參與
尋求
加害人、被害人及社區
共同參與修復與治療
處理犯罪地
犯罪處理場域在
社區
背後意涵
回復損害的
關係式正義
許福生
在處理犯罪過程中,
能納入各方參與
,
重新界定需求與義務
,以鼓勵
犯罪人發展同理與責任感
方式來彌補犯罪造成之傷害,並藉此過程發揮
損害回復、治療創傷及重新界定社會界限
,以達成
重建社會和諧與修復目的
兩種模式
純粹模式
較接近
主流修復式司法
將部分司法程序
完全轉為修復式程序
;若無法成功修復,結果又回復到刑事司法程序
比起損害賠償,
更加重視程序上當事人聚在一起討論
最大化模式
擴大
修復式司法的概念
包括
賠償命令、社會服務命令
等,隱含著
強迫
修復的概念
兩者差異
社區參與是否重要
重要
不重要
是否隱含強制
無
有
重視過程或結果
過程
結果
與刑事司法關係
將部分司法程序
轉為修復程序
在
現行強制性司法中融入修復性要素
,修復式模式僅是補充刑事程序
概念上以最大化為主,然實際執行時
應以純粹模式(從被害人援助觀點)較佳
崛起原因
對
應報式司法不滿
對
被害人權益重視
對
私人處理犯罪支持
刑法目的重新思考
(抽象法益保護到
具體被害人保護
;從滿足被害人應報感情到
實質利益保護
)
實務上實踐結果的重視(
少年刑事司法領域成果顯著
)
應報式與修復式司法比較
犯罪定義
違反法律VS
傷害個人
犯罪觀點
法律違反VS
社會衝突
事件中心
加害人為中心VS
被害人為中心
(直接參與)
參與者
國家與加害者VS
加害者、被害者與社區
處理手段
懲罰VS
修復(調停、協商、賠償
)
處理場域
法院VS
社區
考量焦點
過去行為的處罰VS
未來的關係回復
國家角色
追訴犯罪主體VS
公平仲裁者
實踐型態
被害人-加害人調解
由受過訓練之
調解人協助
,被害人與加害者面對面談話,討論如何修復損害
透過
調解人
,讓兩造說出自己所遭受的傷害以及所需要的協助,進而尋求共識
家庭團體會議(社區團體會議)
將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所有人員,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及 :warning:
各自支持者及家庭成員
聚在一起共同討論事件解決方案
透過
加害人支援系統(家人、老師)
增加其對行為後果之認識
審判圈(和平圈)
以家庭團體會議為基礎,再
納入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警察與社區相關人士
聚集一起討論
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此項會議,對
各方當事人生活型態、態度及行為均造成改變影響
,並對受到
犯罪影響之社區、人文環境等有所助益
社區修復委員會
委員會由
受過訓練之社區成員組成
,與被害人面對面討論
了解需求
;並且與 :warning:
加害人共同研擬
修復補償計畫
加害人必須在
一定期間內完成此計劃
,並在特定時間後,
委員會向法院提出報告
類型等級(McCold and Wachtel)依照『賠償被害人』、『加害人負責人』、『社區關懷性協商』
關鍵修復
缺少一個元素。例如被害人賠償、被害人加害人調解、無被害人會議、正向管束、治療社區
部分修復
只有其中一個元素
完全修復
和平圈、家庭團體會議、社區會議
方案型式與刑事司法關係
融合方案
在
刑事司法體系內進行修復
,是真正以修復式司法為內涵的刑事司法制度
轉向方案
以
其他機構或民間資源進行修復方案
,但若不成功或有其他疑慮,仍可能回到正式系統處理
補充方案
補充刑事司法不足
,但案件還是要進行到下一階段,修復結果讓刑事司法人員參考
修復程序
事實
呈現→
情感
抒發→
修補
行為的發生
事件利害關係人
面對面參與
認知並尋求
瞭解損害
(包括加害人、社區的損害)
必定要
自願
參加,並以說真話為前提,加害人承認責任、各方當事人提出自己想法
被害人及加害人權利都要保障
要有
促進者或召集人
參與
在溝通協調後發展出一套
針對未來解決的補償方案或計畫
不要有懲罰
方案摻雜其中
以
是否整合、修復
結果評估修復式司法被達到的程度
追求目標與執行成效(Harris)
目標
賦權充能
:充分反應所有人需求,並提供被害者與犯罪者合法感受
再整合
:被害人與加害人尋求回歸社區再整合機會,不對犯罪人汙名烙印
圓滿結果
:所有人均同意解決方案並願意執行
修復
:回復對所有參與者造成之傷害,同時須拒斥應報刑作為回應方式
程序正義
:尊重所有參與者權利及平等對待
情緒與社區復原
執行成效
執行力
再犯率
滿意度
面臨挑戰
落入華而不實圈套
僅能適用較不嚴重的犯罪
是否出於自願參與
社區代表遴選問題
三方權力失衡問題(被害人、加害人、社區)
(過度保護被害人)
法網擴張問題
(修復式司法精神原為減少動用司法,結果卻使過多人被涵蓋進去)
Braithwaite
雙重系統
修復式司法
認為將具懲罰性的刑事司法系統完全轉變成修復式司法是不實際的
能力不足或不理性之人用
隔離式司法
有品德能自我改善之人用
修復式司法
理性之人用
威嚇式司法
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現況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特色
適用於刑事司法程序各階段、以
被害人-加害人調解模式
、以
地方法院檢察署
為推動核心、與原刑事程序
併行
、成效評估著重在
案件品質
而非案件數量
現況
地檢署自行辦理為主
,少數委託民間辦理
多數運用
雙促進者
模式
運用修復陪伴者模式
辦理教育訓練
加強觀念宣導及辦理表揚活動
方案評估與建議
問題
狹窄化成金錢賠償
,而忽略賠償以外的儀式性滿足(缺乏被害人所受傷害討論以及對話過程中缺乏國家角色)
配套措施不足
,造成被害人仍暴露在二次傷害風險下
無權過問
對加害人行為的處罰及處遇方式
建議
持續向社會大眾
宣導營造修復氛圍
辦理
促進者訓練及認證制度
調整地檢署架構
成立民間專業協會
,讓修復式司法扎根社區
持續辦理成效評估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修復式司法於我國尚在起步摸索階段
應建構人民認知與接納
強化被害人保護;
強化社會大眾對犯罪成因的了解
,如此較容易協助加害人更生(加害人獲得同理,才能安心,進而產生
恥感
,有勇氣認錯道歉)
刑事訴訟法第248-2條與第271-4條
偵查中第248-2條
檢察官
於偵查中得將案件
移付調解
;或依
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
,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
進行修復。
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
者,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為之。
審判中第271-4條
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將案件
移付調解
;或依
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
,於聽取
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
進行修復。
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為之。
警察在修復式司法任務
修復式司法警察活動
轉移到被害人關係
之警察活動及社區關係之警察活動,
強化犯罪被害人之對策與警民關係
如我國刑案處理程序修正後納入被害人保護之相關規定
從社區警政導向轉向
修復式問題解決警察預防模式
對於
微小事件也可以進行修復式司法
,以預防發展到重大案件
將警察加入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關係內,能使社區變得更安全,警民關係會更加改善,稱為
修復式問題解決的警察預防模式
即便還未發生犯罪亦能修復
社區警政
與
問題導向警政
有論者稱之「社區關係問題解決型警政」,為修復式司法之思考方式
警察在修復式司法應有作為
警察實施修復式司法可以發揮之成效
減輕刑事司法
中後段機關負擔
提升犯罪者與被害者
滿意度
減少
再犯率
保護
被害者
增進
警察機關與社區互動
避免對微罪者
標籤效應
增強社區
犯罪預防能力
警察可推動
加強警察機關與鄉鎮市
調解委員會聯繫
在警察教育或常年訓練中
融入修復式司法理念與相關訓練
加強警察機關對被害人協助與重視
未來可推動警察之
微罪處理權
警察在修復式司法中重要性
修復式司法中置入警察,代表
警察成為社區內成員
,有助於提升社區生活品質
此亦能增加
警民間信賴感
,而能強而有力的執行解決社區內的問題
創傷知情
理解
辨識
防止
利用創傷知情做回應
明恥整合理論
「犯罪整合」理論發展
犯罪理論整合意涵
理論是由
一組概念及說明其間關係的論述所構成
;整合是將
不同的學科、理論及觀點加以整合,試圖更全面更精準的認識客觀現象
Thornberry:將兩組或
兩組以上具有邏輯相關之命題予以組合
,形成
較大型之相關命題
,
便以對獨特現象提供較周延之解釋
犯罪理論整合發展類型
赫胥觀點
重點抽離:找出理論間
共同部分
,加以分類並抽離,形成目的一致之整合
前加後:找出各理論間
關鍵變項
,並適當安置因果次序 :warning:(明恥整合)
上下整合:大吃小
里斯卡觀點
概念整合
:不同理論間具共通意涵、概念之關鍵變項,將類似概念變項予以吸收(例:社會學習論對犯罪有利不利之定義,吸收控制理論之信仰變項)
命題整合
另外命題整合亦可將各理論間之
重要解釋變項
以
因果
之型式予以安置排列(例:由社會解組出發,詮釋家庭附著力喪失進而影響及犯罪行為發生)
(明恥整合理論)
把不同犯罪理論中
可以驗證到相同結果
之命題予以整合(例:無規範理論及衝突理論均預測中下階層高犯罪率而予以整合)
基本觀點
理論整合
整合了
控制理論(初級偏差)、標籤理論(次級偏差 )、犯罪副文化理論(偏差行為為何持續)、機會理論、學習理論
羞恥
為核心
羞恥
是有力的非正式社會控制工具
:check:「明恥」是指當事人能夠
知道自己的過錯
,而有悔改向上得決心;:check:「整合」是指當犯罪人自知過錯,願意悔改向上時,
社會應該伸出接納之雙手,讓他真正能夠整合回歸社會
羞恥是對犯罪行為表達
非難
過程,而非難過程是指所有意欲或影響使被羞恥者
感到悔悟
、或是讓其他知道該羞恥的人
發出譴責過程
區別
烙印性羞恥(黥印羞恥)
司法不當介入,犯罪者受到
社會標籤
並排斥,引發
脫離感
(類似
標籤理論
汙名化過程)
整合性羞恥(明恥整合)
司法介入得當,形成知錯能改情形,犯罪者受到社會原諒,始能
回歸社會
保有
順從感
互賴與共信
互賴
借鏡
社會解組理論
,主張社區中集中劣勢會
影響社會中個人彼此互相緊密連接狀態
,使個人間互相信賴感下降
共信
在共信社會裡,個人間有極高度
互助與互信
特色,而共信程度,會受到社會、社區等特質之影響,都市化和居住流動性愈高,人際關係越疏離,共信程度自然低;共信度越低,黥印羞恥機會越多,犯罪亦會持續增加
共信是
巨觀
角度;互賴是
微觀
角度。因此,明恥整合是能夠同時解釋巨觀與微觀之理論
犯罪控制政策
司法制度配合
採取緩起訴、認罪協商、緩刑等刑事政策,
避免機構化處遇產生烙印
推定修復式正義
以
調解、和解、賠償
等方式解決犯罪問題,共創
犯罪者、被害者與社區三贏
發展社區警政與強化社區意識
強化
社區參與
,提升鄰里間
共同信任
,也強化
社區居民凝聚力
批判犯罪學導論
起源
批判
實證學派的謬誤
及對犯罪控制的失敗
強調
權力
的概念,而非探討犯罪原因
目前發展趨勢、基本觀點
真正須加以非難的犯罪是戰爭、
種族歧視
、環境破壞、貪汙犯罪
犯罪恐懼感增高的幻覺乃是正當化
法與秩序
政策的計謀
犯罪是
社會弱勢者對政府權力反抗
犯罪學最終目的是達到沒有國家及刑罰的社會
刑事司法是
資產階級用來壓迫勞動階級
的工具
標籤理論
基本觀點
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
當個人被
有意義的他人貼上標籤
,描述為偏差行為或犯罪時,他就
逐漸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
法律是被
差別制定及差別執行
差別制定
:偏差或犯罪行為,是
社會大眾對該行為及行為者的負面反應
,與行為者本身道德內涵無關
差別執行
認為法律是被差別執行或運用至不同團體
一個人受法律追訴和制裁可能性與個人的 :warning:
性別、種族及社經地位
有關
小結:
個人特性和社會互動,才是決定個人是否會成為罪犯或受到何種處罰的重要因素
,與是否違反刑事法律無關
對犯罪定義:運用
互動理論
來定義犯罪,並
不承認有所謂本質上的犯罪
第二次偏差行為(Lemert)
第一次偏差行為
在全人類中
廣泛存在
,還不會對自我形象造成傷害
第二次偏差行為
第一次偏差被抓後所產生的
犯罪者烙印
(嚴厲譴責、制裁),如同
身分貶低儀式
,而對個人日後社會生活產生負面影響,逐漸接受此烙印而
修正自我形象
邪惡的戲劇化(Tannenbaum)
外在標籤力量 (差別立法、執法)→
質疑
原有形象→:warning:身分貶低儀式→
修正
自我形象 →
確立被標籤
形象 →
實行
標籤者應有的行為 →
偏差行為或犯罪
→犯罪
副文化
(次級偏差)
標籤理論影響
對理論面影響
促成
自陳報告
研究活絡化
每個人都可能犯罪
促成實際犯罪與犯罪統計間相互關係調查(
確認犯罪數
)
由於媒體或警察只選擇性提供某些犯罪資訊給民眾,導致對某些偏差行為
過度反應
刑事
司法機關裁量權過大
,容易恣意選擇性執法
對政策面影響
不干涉政策
刑罰的
最後手段原則
美國提出4D政策
非
犯罪
化
轉向
處分
非
機構
化
正當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