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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管轄 - Coggle Diagram
牽連管轄
前提
案件之間具有特殊關聯性
相牽連案件
一人犯數罪
甲殺乙,又偷丙之餅
數人共犯一罪、數罪
任意共犯
甲乙共同殺丙
必要共犯
甲跟乙重婚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個別犯罪
很多人一起在夜店各自吸毒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煙滅證據、偽證、贓物罪
甲偷乙物,丙收受贓物
丙之贓物罪是甲之竊盜罪之相牽連案件
反之非然!
法院先受理甲案時,可牽連管轄丙案
但法院如果先受理丙案,不可以牽連管轄甲案
案件具有特殊關聯性
核定同一法院管轄
促進訴訟經濟
實務
兼及牽連再牽連
107台上764
案例
甲住A、乙住B、丙住C
ABC三地都有法院
甲乙丙在B地共同殺了丁
乙在B地放火
丙在C地侵佔、竊盜
甲乙丙殺人罪=相牽連案件
乙放火、丙侵佔竊盜
一人犯數罪
審甲乙丙殺人罪的法院可以審乙放火、丙侵佔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