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保證人地位的法理基礎: - Coggle Diagram
保證人地位的法理基礎:
黃榮堅:危險前行為理論
法益保護型
特定親屬關係
若在此特定親屬關係(兄弟姊妹、配偶)內無危險前行為,則不需負責
但若如父母跟子女,因為父母把小孩帶到世界上,所以需要把小孩安置好
批評:在生小孩之前並沒有人,所以並無權利主體存在
危險共同體
為什麼我們在路上偶然相遇結伴旅行,我就必須對你負責任?
(所以還是應該看是否有危險前行為/誰揪誰為危險前行為,但若無論你揪不揪團我都會去,那就無危險前行為的問題)
自願承擔義務
甲為救生員,若民眾因為甲而決定跳下游泳池游泳,則甲為保證人地位
依法令或契約
甲在道路上亂開車撞死乙,是因為亂開車這個危險前行為,而非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甲作為嚮導決定帶乙上山,此為危險前行為,而非基於契約
危險監督型
特定危險源監督
養獒犬
危險前行為
在陽台亂放花盆
欠缺保證人地位要求其他人去救援才有期待可能性
所以放在罪責層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