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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P.1(2)(§12~15-2) - Coggle Diagram
民法-總則 P.1(2)
(§12~15-2)
事件
有效(法效)要件
效力為XX之有效要件
XX
情形(客觀要件)
某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下列之人有向法院聲請對某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權
(§14I)
聲請權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其他利害關係人
人滿20歲
人成年
(§12)
人滿18歲
(§12)
(112.1.1起)
成年之人
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
例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13III)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刪除(112.1.1起)
原則:為無行為能力人
(§13I)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受監護原因消滅
下列之人有向法院聲請對某人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權
(§14II)
聲請權人
同
(§14I)
某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下列之人有向法院聲請對某人為「輔助宣告」之聲請權
(§15-1I)
聲請權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受輔助之原因消滅
下列之人有向法院聲請對某人為「撤銷輔助宣告」之聲請權
(§15-1II)
聲請權人
同
(§15-1I)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
下列之人有向法院聲請對已受輔助宣告之某人為「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權
(§15-1III)
聲請權人
同
(§14I)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
下列之人有向法院聲請對已受監護宣告之某人為「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聲請權
(§14IV)
聲請權人
同
(§15-1I)
受監護宣告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
為無行為能力人
(§15)
受輔助宣告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經(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
非為上述行為時
不經輔助人(事前)同意,即有行為能力
為下列行為時
行為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為訴訟行為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
§15-1
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原則:應經輔助人(事前)同意【法律行為】,始有行為能力
(§15-2I)
例外:不經輔助人(事前)同意,即有行為能力
(§15-2I但)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
滿7歲之未成年人
原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13II)
例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13III)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刪除(112.1.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