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犯罪被害人保護與犯罪預防 - Coggle Diagram
犯罪被害人保護與犯罪預防
被害人與被害者學之發展演變
被害人與被害者學意義
被害人
因他人犯罪行為而受到
心理或生理傷害
、損失或基本權利遭受重大損害之
個人或遺族
被害者學
被害者學之父
孟德遜
意義
即以科學方法,研究
被害現象
、
被害原因
及其
危險情境
,並提供
被害補償、被害保護及被害預防
對策學問
僅根據犯罪加害者單方面研究仍然
不足以正確的把握犯罪發生原因真相
被害人角色變遷
第一期為
被害人黃金期
古代至中世紀,被害人直接採取
報復
手段請求損害賠償,故被害人居於刑事司法核心地位
第二期為
被害人衰退期
刑事司法制度已建立完成
,國家獨佔刑罰權;又此時期重視犯罪者之改善更生,忽略了被害人
亦有支持被害人觀點→
邊沁
認為社會應盡補償義務;
費利
認為犯罪被害是因為國家未盡防止犯罪責任,為防止個人尋仇及防止社會正義崩盤,應由國家以稅金或罰金支應犯罪被害人金錢救濟
第三期為被害人
復活期
人權觀念高漲
、
被害人實證調查
以及
國際協會
推動,使各國開始在刑事司法體系重視被害人地位
重視部分從被害人補償及設立被害人組織,逐漸發展至
刑事司法程序之被害人權益保護
,並於
犯罪者處遇階段導入被害人觀點
初期被害者學發展與評價
發展
孟德遜
首創被害者學一詞,提出被害人
有責性理論
哈汀
著有「犯罪者與被害者」一書,認為
被害者本身即為許多犯罪原因
艾連伯格
潛在性被害人
沃夫幹
被害人誘發理論
評價
提出了
犯罪事件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作用的過程的結果
,因而產生了 :warning:
被害人責任
問題
犯罪預防單靠國家不足,從
個人被害預防
角度預防犯罪一樣重要
缺失
強調遺傳或生物因素而產生
歧視
兩者角色非對立,可能有
相同特質
初期注重在
犯罪原因
,導致 :red_flag:
過度非難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調查實際狀況
英美犯罪被害人調查實況
年齡
年輕者
較
年長者
具有較高被害機率(與少年
生活型態
有關)
社經地位
社經地位
低
,具有
較高被害機率
;
未婚者
較已婚者具有較
高
的被害機率(生活不穩定)
性別
強盜及傷害被害人,
男性
約為女性兩倍
人種
黑人
較易成為暴力犯罪人被害人
犯罪被害調查衝擊
發現較易成為被害人的要素為
男性、30歲未滿、單身、夜間常外出
以及
酗酒者
上述與一般認知不同,因次於1980年代以後,
提出了許多新的被害者理論
被害人調查
美國自1973年起,開始進行全國犯罪調查,並自1990年起,進行
全國犯罪被害人調查
主要提供三方面數據→
犯罪行為對居民侵害程度、犯罪事件和被害人特性、犯罪行為對居民造成的影響
採用
個別訪談法
1980後新的被害者理論
第二次被害人化
及
第三次被害人化
理論
第一次
因犯罪或不法行為直接被害而言
第二次
指
刑事司法機關在處理訴訟過程中
,由於
欠缺考量
而導致加深被害人犯罪被害(例如性犯罪)
第三次
因第一次與第二次被害而身心均受傷,如不予已適當照顧而放任不管,可能會導致
被害人自暴自棄,甚至有自毀或犯罪行為
生活型態暴露理論(Hindelang、Gottfredson、Garofalo)
定義
犯罪並
非隨機
分布,犯罪者與被害人
活動型態有關連
,常與具有
犯罪特性的人接觸交往
,其暴露於
危險情境
機會越多,被害可能性也越大
生活型態
是指日常生活的各項活動,包括
職業活動及娛樂休閒
活動,:warning:個人因為這些生活型態不同,而影響及其被害之風險
例如強盜犯罪被害最高風險為群是
未婚、年輕男性
八項命題
個人「
置身公共場所被害可能性隨其生活型態不同而有差異」
(
夜晚較明顯)
「類似生活方式者」,其彼此接觸機會多
個人被害可能性與其「
暴露在公共場所」時間成正比
個人被害可能性端視其是否具有與
加害者「類似的基本資料」
個人
「與其家人以外成員接觸時間」多寡
,隨其生活型態而異
個人被害可能性
「與其與非家人接觸時間多寡」而定(尤其是竊盜罪)
個人愈常「與
有犯罪傾向的人接觸」
,其被害可能性也愈大
生活型態差異與一個人成為
「被害方便性、誘發性及易於侵害性差異有關」
日常活動理論
:warning:是生活型態理論具體化
除考量被害者生活型態外,亦 :red_flag:
加入犯罪者生活型態
,來探討犯罪原因。以
被害人和犯罪者雙方共同生活型態增高來說明犯罪增加
犯罪預防對策,須以
改善市民的日常生活型態
以減少犯罪機會
等價團體理論
生活型態理論之派生理論
加害人與被害人具有
相同特性
,實際上他們是
難以區別的團體
,兩者具有
相似的生活型態或人格特質
。例如,暴力犯罪者也易成為暴力被害者
採取較
偏差的生活型態
,也使一個人成為
高風險之被害人
被害傾向(Sparks)
促成被害因素
社會
情境
、個人
特性
、居住
環境
、被害人與加害人
關係
八元素
鼓動或挑惹、煽動、促進
(故意或疏忽)、
弱點、合作
(共犯)、
機會因素
(孤男寡女)、
吸引因素
(暴露)、
免罰因素
(被害人不願報案或因破案率低無法嚇阻歹徒)
暴力循環理論(家暴循環理論Walker)
意義
犯罪行為與
日常生活壓力
息息相關,且其產生是有
階段性
的,且一再
循環出現
,除非加害者接受各種
治療
,學習如何因應生理及心理壓力,否則該行為必會
重複發生
暴力發生三階段
第二階段
:warning:
暴力行為發生階段
,加害者為了
降低壓力或控制情境
,對被害者毆打,此時如果加害者酗酒或濫用藥物會使情境惡化
第三階端
:warning:
蜜月階段
。當加害者壓力轉移或減輕,生理及情緒也較為緩和,加害者開始覺得後悔及表示慚愧。但若這時加害者沒有尋求治療,
暴力情況會再發生,且時間越來越短、頻率越來越高
第一階段
:warning:
引發階段
,情緒增加,開始爭吵,加害者因工作、人際關係或經濟壓力開始飲酒
暴力循環論Widom
兒童早期被害或受虐
與 :warning:
日後犯罪行為有關連性存在
,換言之,犯罪被害者有較高的犯罪傾向
早年被虐待、疏忽及拒絕的兒童,少年被逮捕和成年犯罪的可能性均提高
許春金補充
性侵害創傷症
遭性侵害之女性,會產生焦慮、羞恥感或罪惡感,而陷入
被害人漩渦反應
殺害父母親之小孩
Katheleen M. Heide研究殺害父母小孩可分為三大類型(
加害被害互換理論
)
心神疾病
的小孩
極度危險的
反社會性格
受到
嚴厲虐待
五種小孩可能殺害父母前兆
小孩遭受身體、心理或性
虐待
家中常有
暴力
事件
父母親
濫用藥品
小孩在家中不斷遭受
壓力
家中有
槍枝或武器
相關理論
被害者促發理論
提出者
Wolfgang
意義
被害者是 :warning:
直接、積極
引發犯罪之事件之原因;亦可說被害者是
第一個使用暴力的人
區分
積極
被害者
促發
、使用
威脅或攻擊
性字眼,或甚至是首先發動攻擊的人
消極
被害者表現出
某種個人特性
,而在不知情狀況下威脅或鼓勵攻擊者,終使犯罪事件發生
舉例:移民團體或外勞威脅到在地人的工作機會
但假使被害標的團體能逐漸獲得
政治或經濟權力
,其被害可能性會逐漸降低,不再成為消極促發團體
偏差鄰坊假設
不認同等價團體理論,而認為犯罪被害是一種
偏差地方現象
犯罪者和被害者並 :warning:
非同一團體的人
,他們常是
共同居住在高犯罪區域鄰近的人
,因為他們都是居住在高犯罪區域者,有較大可能性碰在一起而犯罪
:warning:
被害者並未促發犯罪,亦與生活型態無關
,他們只是在
錯誤的時間、到了錯誤的地點
;一個人居住地犯罪率對影響一個人而言大於一個人的特性
被害人保護政策發展
導入犯罪被害人
補償措施
我國於1998年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對象包括了因
犯罪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或
受重傷者
或
性侵害被害者
;後又增加扶助金制度,凡
國民於國外因他人故意行為被害死亡且符合相關特定要件下得申請之
性侵害條例第1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
設立犯罪被害人
支援組織
例如我國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
英國VSS(第一個被害人扶助組織)
、
德國白環
保障犯罪被害人之
刑事訴訟上權益
例如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248-3條明文規定偵查中刑事司法人員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保護被害人訴訟程序
參與權
與
受協助權
、
資訊取得權
、
隱私權
、
安全維護
、
救援與扶助
、
被害回復
等
強調犯罪
被害人損害回復
之刑事司法改革
刑事司法私人化
,強調損害回復及刑事和解(
修復式司法
)
例如: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制定犯罪被害人基本法
任何人均可能在任何時間與地點成為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問題是社會全體不能不去重視的重要問題。況且政府對犯罪被害人所為的種種保護與支援措施,是因為被害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本應受到政府的照顧
我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方案
性侵害案件
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結合警察、社政、醫療與檢察體系共同提供被害人完整服務,以避免性侵害被害人報案後,因重複陳述案情而再度產生心理創傷
溫馨專案
對案發之初
提供受保護人支持網絡
,並透過關係建立對其進行身心理上的評估與追蹤(由
犯保協會主辦
)
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
加強警察內部偵查、鑑識與婦幼單位合作外,並密切與檢察官、醫療及社政合作,提供被害人整合性的團隊服務(
警察機關主辦
)
性侵害案件
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內政部為建立
檢察、警政、社政、醫療及教育
等跨網絡整合性團隊處理模式,提供不間斷的專業團隊服務及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透過跨單位間分工與合作,
建構綿密之防治網絡
,建立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
警察之犯罪被害人對策
犯罪被害影響與需求
影響
行為上
:吸毒、酗酒、自殘、反社會
人際關係上
:社會功能失調
情感上
:低自尊、人格分裂、人格扭曲
身體上
:創傷壓力症候群,羞恥、自責、無主見
經濟上
:生活品質下降、物質損失
IACP所撰寫「加強執法回應被害人」即指出被害人對警察需求
安全維護
指犯罪被害人擔心再度被害,
警察應提供保護
持續資訊
被害者對持續性提供資訊有強烈要求,以便能迅速掌握實際真相與流程。其資訊包括
醫療補助
、
緊急資金
、
法律扶助、生活重建
、
訴訟途徑、程序與權益
以及有關
加害人的行蹤及狀態
支援參與
犯罪被害人是
案件當事人
,應讓其有通路可以參與司法程序,且應協助其參與訴訟,並讓其有
發言機會以表達意見
,進而發現真相回復損害
回復正義
犯罪被害人希望
警察伸張正義
、
回復真相
,並使其能夠得到應有的損害回復。特別是被害人報案後,希望
警察能夠立即行動,以獲得救援、逮捕犯罪人、返還財產、收集證據
犯罪被害人對警察工作重要性
獲得被害人訊息
大部分案件若非被害人報案警方不會知情,因而被害人或其家屬勇敢報案,有助於警察的破案率以及社會秩序之維護
獲得民眾對警察支持
若被害人能獲得協助,會增加對警察的信任感,有助於提升警民關係
預防重複被害
預測因子
標的
弱點因素
(身體瘦弱)
標的
滿足因素
(具有加害者所需的某些物質)
標的
僧惡因素(
引起加害者憤怒)
解釋重複被害兩種方式
標幟解釋(風險異質性)
先前的被害經驗能夠
辨別
可能再次被害的被害人或地點,因為這些地方有
明顯的弱點或被害特徵
例如反覆鬥毆的KTV
促進解釋(事件依賴性)
通常一罪犯會犯罪是
根據過去與被害人或地點接觸經驗
而為之
少數被害人解釋相當大比例被害事件,亦即前次被害經驗是預測未來被害良好指標(研究指出前次被害後
3個月內
及前次被害後
第6個月
是重複被害風險較高時段)
重複被害與犯罪機會 :warning:
犯罪者知道
那裏有甚麼並知道缺失是甚麼
犯罪者給予被害人時間去取代他們偷走的物品,然後又會回去偷走取代的物品
犯罪者第一次成功後會再去一次,因為他們
期待另一次成功
暴力犯罪者已學會
辨別誰不會抵抗犯罪
犯罪
最適當目標
往往吸引許多攻擊
擴及被害預防
警察犯罪預防策略,除有加害人預防作為外,
應擴及至被害預防
警察如何回應犯罪被害人需求
資訊
提供被害人有關獲得
支援之手冊、連絡電話
,並且要符合被害人所處社區狀態之需求
發言
警察應
調查被害人需求
及
警察需要改進之處
,並
讓被害人表達需求
並關心被害人需要警察回應之作為
持續
警察移送後應
協調地方被害保護機構或檢察官以提供被害人持續性服務
通路
適時提供案件訊息
支援
讓被害人在
討論案情
時
感到舒適
建立回應政策
,讓機關能夠確保警察用心對待被害人,並給予員警行政支援
以
同理心
對待被害人,要讓被害人
願意說出被害過程
正義
正義實踐在於讓
被害人、警察、檢察官、保護機構等皆能滿意
,但是達此目標並非透過逮捕、判刑、執法,而是透過
整體流程合作、溝通及支持
,才會獲得較佳結果
安全
警察要了解被害人所處危險狀態並
回應現場需求
保護被害人避免未來遭受恐嚇及傷害
我國警察具體作為與未來策進作為
目前具體作為
安全維護
緊急報案系統、高風險家庭通報、查訪治安顧慮人口
支援參與
受理報案同理心訓練;建構溫馨、迅速的服務環境;慰問被害人
持續資訊
提供犯罪預防資訊、提供受理員警聯絡方式、告知被害人救濟途徑、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提供案件進度查詢
回復正義
充實蒐證設備、人性化報案服務、製作報案證明、提供對程序不滿之申訴管道
未來改進參考
制定防止重複被害綱要
研擬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標準處理程序
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
主責窗口
防治組
專責小組成員
防治組、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偵查隊
關懷協助事項
告知偵辦重要進度
逮捕犯罪嫌疑人
,若
無共犯再逃且犯嫌已證據明
確,應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
移送檢察官偵辦時
應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
服務對象需求
訪談
提供 :warning:
犯罪被害關懷協助資訊單
,告知相關服務資訊
調查服務對象需求完成24小時內通報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並應同時
報告警察局列管
;警察局婦幼專責單位接獲分局初報,應通知警政署知悉
主動協調被害人與家屬、警察人員、網絡機關人員及協助團體
成立通訊聯繫群組
關懷聯絡
於案件破獲
移送前
,持續與服務對象
保持聯絡
,進行關懷並提供必要協助
服務對象透過群組提出請求事項,
視同正式聲請
,辦理後應回復服務對象;如非警察機關業務,應轉請相關機關辦理
案件
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
非屬上述案件
其他案件
視警力許可實施上述關懷協助措施
暴力犯罪、重大竊盜或住宅竊盜
逾十日
未能破案
應指派適當人員慰問;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下,適時告知偵查進度已爭取被害人信任
偵破
偵破後 :warning:
七日內
,應主動以適當方式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偵辦情形及移送日期
例外如發破時被害人當場得知或經由被害人指認而破案不用通知
管轄規定
犯罪發生地警察機關主辦;
被害人
及其
家屬住居地
、
被害人醫療院所所在地
警察機關協辦
遇被害人數較多,主辦機關得請求被害人及其家屬住居地、被害人醫療院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協辦,
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制定被害人援助綱要
以
標準化、系統化與網絡化
的服務被害人,滿足被害人安全維護、持續資訊、支援參與以及回復正義之需求
強化專責人力及教育訓練
犯罪系統動態學
Felson
意義
著重在犯罪系統動態變化,即一個犯罪可能帶來另一個犯罪,而減少一個犯罪也可能減少許多其他犯罪,反應犯罪彼此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
從以下三現象分析犯罪系統動態現象
犯罪被害
被害可能引起更多犯罪
被害特質
被害者成為竊盜犯(連鎖反應)
犯罪行為
一個犯罪行為所形成的情境,可能成為另一個犯罪舞台
偏差行為是後續犯罪的遮蔽物
犯罪促進物
促使犯罪發生的工具或物品。例如酗酒過量可能導致家暴
脆弱的標的物
具有犯罪特質的標的物被加害人鎖定,形成固定模式
脆弱加害人
被害人抵抗導致加害人犯罪
隱藏犯罪
犯罪後隱藏犯罪,因而再犯其他罪
犯罪地點
破窗理論
警覺性高而減少犯罪
遭抑制的犯罪並不會發生轉移
利益擴散
連結Angnew一般化緊張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