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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犯罪防治 - Coggle Diagram
跨境犯罪防治
跨境防治概念
緣起
資訊科技
促成人類生活社會從工業社會到資訊社會,促成了全球化
過程
全球化
雖可促進國際社會互動關係更加密切,但同時也提供
犯罪活動向外滋延有利條件
,使犯罪型態更加
國際化、組織化和多元化
,以致「犯罪國際化」成為各國共同問題
犯罪國際化
犯罪的行為地乃至結果地跨越不止一個國家,使地至少有兩個國家對該行為可進行刑事處罰
跨國(境)犯罪
在
一個以上國家
實施犯罪
雖在一國實施,但其
準備、籌備、指揮或控制實質性部分發生在另一國的犯罪
犯罪在一國實施,但
涉及在一個以上國家從事犯罪活動的有組織犯罪集團
犯罪在一國實施,但
對於另外一國有重大影響
影響
危害各國
社會安全
,威脅國際
社會穩定
、破壞各國
經濟秩序
、威脅世界經濟正常運行、衝擊各國
法律制度
、挑戰國際刑事司法體系
影響國際警察合作因素
政治因素
制定前述協定發揮效力的國內法律
規畫合作優先事項
國際協定的
談判
分配
資源
除非問題已經達到民眾與社會團體忍受臨界點,否則防治國內犯罪優先
法律因素
法律對國際合作影響,取決於立法政治意願
有完整法律架構
,始能
促使
各國相互提供援助、交換情資,以及
接納與協助
外國派駐的警察聯絡官
文化因素
猜疑、歷史關係
及刻板印象,常造成國際執法合作障礙
能力因素
國家如果缺乏妥適
硬體設施
,以及貫徹合作方案的
執法能力
,則其他政治意願、法律架構及熱忱抱負將落為空談
執法工作的資源不足及訓練不完備經常
受限於各國政策優先性安排
犯罪國際化對策
強化國際
刑事司法互助
古典型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犯罪人
引渡
為
行使本國裁判權
,請求引渡國外犯罪人(許淳凱案)
狹義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證人、鑑定人
訊問
物之引渡
搜索扣押
檢證
文書
送達
情報
提供
新型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外國
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或受刑人移送
刑事
追訴移轉管轄
強化
執法合作
交流互動
透過
國際相關警察組織協會
提供各國警政交流機會
參照
外國的政策,探討適合我國國民性,社會風俗習慣的犯罪對策是極為必要的
合作組織
國際刑警組織
創始
1923年,總部設於
維也納
現在總部
法國
里昂
定位
規模
最大國際警察合作組織
特色
本身是
資訊中心
,沒有警察部隊,對各國警察亦
無指揮權
在各成員國間建立 :warning:
I-24/7全球警務通信系統
傳遞犯罪情資(讓偵查無國界、會員國可從總部資料庫取得相關資訊)
I-24/7全球警務通信系統
藍色通報:蒐集
犯罪情報
綠色通報:提供
警告
紅色通報:請求協助
拘捕嫌犯
黃色通報:尋找
失蹤人口
或確認無法證明身分者
黑色通報:
無名屍
橙色通報:對
公共安全有潛在威脅
之犯罪模式
紫色通報:尋求或提供嫌犯
犯罪手法及藏匿方式
等
特殊通報:針對
恐怖組織
歐盟警察組織
總部
荷蘭
海牙
定位
規模
最大的區域型警察合作組織
特色
非為警察部隊,職員不具警察權,亦無偵查權
本身是處理犯罪情資、協調執法機構
警察聯絡官
兩種模式
派遣警察聯絡官至外國執行任務,通常
派遣在駐外大使館
轉介案件
:協助駐在國執法機關對聯絡官所屬國所發動的調查提供協助
發現案件
:從駐在國所發動的執法行動中發現連結線索,該線索可能涉及本國案件
派駐在
國際組織
情資分享
參加國際會議
聯合調查
行動
情資交換
歐盟警察組織情資交換系統
聯絡人員
面對面溝通
、請求協助、提供情資
他們在同一棟大樓工作,讓緊急會議或諮詢活動變得容易,但運作成本較高
各國代表聚集在網絡中心
駐外國聯絡官情資交換機制
境內人員先將欲傳送至境外聯絡人員之資訊由
境內檢核部門審查
→再將該訊息
傳至駐外聯絡官
→駐外聯絡官再將訊息
交給當地適當處理該事項之人
目前我國有派聯絡官之國家計有:
美國、南非
、
菲、泰、越、馬
、
印尼
、日、韓、澳門
因為該
駐在國對境內執法策略具有影響
,因此派遣人員至這些選定地點辦理執法聯絡事務
Interpol情資交換機制與I-24/7全球警務通信系統
顏色通報
提供國家
中央局對中央局
連結方式,使成員國間能相互使用對方資料庫
聯合調查偵辦
注意主權互相尊重
強化
追繳資產
對於國際犯罪所得不法利益,有必要強化追繳資產,以剝奪犯罪人手中的不法利益
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問題
困境
兩岸跨境犯罪SWOT分析
優勢因素
落實兩岸制度化協商
兩岸警方均積極偵辦跨境犯罪
已和許多國家建立共同打擊犯罪模式
組織改造擴編辦理兩岸事務組織(例如刑事局兩岸科)
劣勢因素
欠缺跨國資料庫且無整合機制(案件難以連結分析、偵破個案僅能單點打擊難以瓦解犯罪集團)
詐騙刑度及量刑仍過輕
橫向聯繫有待加強
機會因素
兩岸已簽署正式共打與互助協議
兩岸交流已更密切
跨境犯罪受到各國重視且政治干擾較低
威脅因素
誘因性缺口(法律面差異)
功能性缺口(人員素質與設備落差)
管轄權缺口(政治因素)
參與性缺口(文化因素而缺少人民參與)
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防治策略
落實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
建立
制度化合作機制
司法互助
調查
取證
罪贓
移交
送達
文書
裁判
認可
人道探視
罪犯
遣返
常態性聯繫窗口
共同
打擊犯罪合作
協查偵辦
資訊交換
人員遣返
推進全面性合作
推動「一種思維、四種策略」之合作機制
一種思維
推展
功能性主權概念
建構起「
執法對執法」之「機構
」為主的互助模式
目標達成
全球治理、同步在地行動、低政治、高功能
思維
四種策略
政策面
策略上
建立互信、共創雙贏
立法
政策
縮小彼此法治落差彌補誘因性缺口
司法面
策略
深化及具體化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以作為兩岸合作及司法互助互信基礎,彌補管轄權缺口
執行面
策略
優先設定合作議題
,藉此整合公、私部門及第三部門力量,甚至納入香港澳門地區,並進而擴及第三地國,
建立執法對執法之機構為主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合作平台
,彌補功能性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