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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 新領地的法律 - Coggle Diagram
六三法
新領地的法律
內容
隸屬於帝國議會
但無憲法之適用
國際條約也不適用
總督有軍事裁量權
特別立法權
評議會只是總督的下屬
無實質制衡作用
本於台灣情勢的特殊規則
問題
法律定位
違憲
能否延長
在議會政治攻防下
反對黨最後肯認
在台日人不滿
點出殖民地內關係複雜
需要議會同意
因為需要國庫補充金
兒玉後藤體制
高野事件後松崗內閣爆炸
因此新上任的官員
統治體制補強
提升民政局長地位
減削武官權力
平定土匪(治安)
財政
獨立
這樣就不用一直被議會干預
利用
台灣
舊慣
去統治
三一法
性質
基本上承繼六三法
認定台灣特殊情勢,
應該適用特殊法制
仍未將台灣視為內地
一戰後不再適用
法三號應運而生
減削總督立法權
將其律令定在日本國法的補充地位
台灣適用日本國內法
但是給予總督很多彈性空間跟裁量空間
實務運作差異不大
與六三法的差異
整體來講差不多
名義上對總督的限制增加
其所頒佈之命令須其上級主務大臣同意
不得發布違反日本法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