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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民法186 - Coggle Diagram
國家賠償
原則
國賠法是
普通法
,當有法律為其他特別規定時(如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則優先適用他法
需要有
國家違法之行為
人民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行使公權力之
違法行為
,致其權益受到損害,由受害人向國家請求賠償
請求權行使
自然人與法人
外國人?
國賠法15: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馬來西亞女學生案,
保障互惠主義
賠償義務機關
公務員之違法
公務員所屬機關
委託機關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國家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賠償方式
原則金錢賠償
例外
回復原狀
國賠法7
構成要件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國家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自己責任
公物責任—民法186
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
人民受損害與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
公務員之違法
過失責任、代位責任
須為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
(公務員處於國家機關地位行使統治權)之行為
行為不法
無法律依據
違背職務行為
逾越權限、濫用權力
怠於執行職務
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人民權利或自由遭到侵害
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需有相當因果關係
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賠償範圍
法律有特別規定
依特別規定而定
法律無特別規定
範圍包含所受損害、損失利益
請求程序
書面及協議
協議先行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
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協議成立
作成協議書,並以該書為執行名義
協議失敗
賠償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三十日
不開始,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
六十日
不成立,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民法186
公務員因
故意
違背對於
第三人
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
過失
者,以
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
,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