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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 Coggle Diagram
行政訴訟
原則
種類
撤銷之訴
確認之訴
給付訴訟
管轄
向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2:
公法上之爭議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要式行為
撤銷之訴
要件
存在
違法
行政處分
處分相對人的權利受侵害
訴願前置:
應先經訴願程序
遵守起訴期間
行政訴訟法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
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三個月
不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二個月
不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確認之訴
確認行政處分
無效
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
之訴訟種類
原告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之訴、一般給付之訴者,不得提起確認之訴
課予義務之訴
人民請求行政法院判決並命令行政機關就原告的申請做成處分
類型
怠為處分訴訟
行政機關對於相對人的申請,於相當期間內遲延不為准駁的處分,相對人得提出此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做出處分
如:申請警械訂製許可,但行政機關遲遲不肯為准駁許可
行政訴訟法5
拒絕申請訴訟
行政機關
違法
駁回人民申請案件時,得提起此訴訟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做出適當的行政處分
一般給付之訴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
財產上給付
或請求
做成行政處分
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