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訴願 (受理, 原則, 結果) - Coggle Diagram
訴願
受理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
訴願審議委員會
(非常設機關)
以具有法治專長者為原則,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就
書面
審查之(要式行為),必要時得通知提起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經
原行政處分機關
向
訴願管轄機關
提起訴願—強化機關內部自我審查處分的能力及減少訟累
原則
案件
訴願法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行政處分
,認為
違法
或
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願
各級
地方自治團體
、
公法人
對上級監督機關之
行政處分
,認為
違法
或
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得提起訴願
管轄
原則向
上級
提起訴願
如:原處分機關是鄉公所,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期限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
為之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三年
者,不得提起
結果
訴願法95:訴願之決定可以拘束行政機關,
不能拘束法院
訴願法90: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三個月內
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
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