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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干擾電腦使用罪, 不能安全駕駛罪, 入侵電腦罪, 製造電腦犯罪程式, 加重住宅建物放火罪, 住宅建物放火罪 - Coggle Diagram
放火罪
TB行為:放火燒毀他人(I).自己(II)之物
燒毀程度 實務採「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學說則有「獨立燃燒說.效能喪失說」
無主物 實務上屬他人之物
R+S:無阻卻事由
TB結果:致生公共危險 無此要件 討論毀損罪
保護法益:因火勢延燒被威脅的公共安全
極限:過失犯(III)→TB行為配合稱呼「失火」
干擾電腦使用罪
TB行為: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ex.病毒.電磁波
R:無故
TB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輔助型外掛不該當本要件ex.滑鼠連點 破壞型外掛該當本要件ex.洗裝備程式
保護法益:電腦使用安全
S:無阻卻罪責
刑罰要件:§361
不能安全駕駛罪
競合
過失傷害罪vs.§158-3→實質競合
過失重傷罪.過失致死罪vs.§185-3→不真正競合僅論結果加重犯即可
批:產生雙行為的結果加重 實際上結果加重犯是基於故意做TB行為 同一行為過失引發加重結果 實務把駕駛.撞擊理解為同一行為 那過失傷害vs.§185-3變想像競合
TB行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駕駛指「進入交通活動中 而不在有無發動引擎」又車速必須達到類同引擎驅動之程度
動力交通工具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 不包括腳踏車
TB主體: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實際駕駛之人
情狀:因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而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不能安全駕駛?通說:對於自己不能安全駕駛要有認知或預見 方具備本罪故意;少數說:是客觀處罰條件 客觀上成就即可
③非酒駕:透過其他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
②酒駕但無酒測值:透過其他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 ex.蛇行
①酒駕且有酒測值:吐氣0.25毫克/血液濃度0.05
R+S:無阻卻事由
極限:致死或致重傷的結果加重犯(II).累犯結果加重犯之強制加重(III)
保護法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 是抽象危險犯 己手犯
入侵電腦罪
TB行為: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入侵方式嚴格限定為3種態樣 形成定式犯罪
只要行為人無使用權限 無關乎是不是電腦所有權人 即該當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R:無故
刑罰要件:§361
S:無阻卻罪責
保護法益:電腦使用安全(電腦網路通訊制度與個人財產.秘密安全)
製造電腦犯罪程式
TB行為: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必須是專供
R+S:無阻卻事由
TB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保護法益:電腦使用安全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加重住宅建物放火罪
不法加重
客體特定:「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不區分為直接放火行為. 間接放火行為
◎§173.§174之人數計算?實務:放火的不是人 失火的才是人;學說:故意過失應是同一TB要做同一解釋 故放火.失火都不算行為人較佳
競合
一個放火行為同時燒毀多數人之住宅或建築物 僅成立一個放火罪
毀損罪vs.放火罪:實務→不真正競合 僅論放火罪已足 ;通說→保護法益不同 應成立想像競合
極限:過失犯(II)→TB行為配合稱呼「失火」.未遂犯(III).形式預備犯(IV)
住宅建物放火罪
不法加重:住宅與建物之危險性
區分為直接放火行為(I) 間接放火行為(II) 僅間接放火行為要求「致生公共危險」要件
◎交通工具是提供「不特定人往來運送」 是否包含taxi?實:否定說 計程車非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通:肯定說
客體特定:「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極限
直接放火行為:過失犯(III).→TB行為配合稱呼「失火」未遂犯(IV)
間接放火行為:過失犯(III)→TB行為配合稱呼「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