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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事實行為救濟 - Coggle Diagram
處分、事實行為救濟
處分
行政處分無撤銷實益
此類行政處分,執行完畢,沒有訴願實益,故毋須撤銷訴願或者撤銷訴訟;可提出確認之訴,合併提起國家賠償
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身份被認定為行政處分之行為,但身份已查證完畢,沒有恢復的實益(時空無法倒轉),只得提起確認之訴,並合併國家賠償
行政處分有撤銷實益
取代訴願
行程法109-作成聽證之處分
如警械之許可與否需作成聽證,若為否准決定,可以免除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並合併提起國賠
相當訴願
如警察人員遭免職要經過
複審
,此時亦可以免除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得合併提起國賠
行政執行法9的聲明異議也屬此類
訴願先行
需再提起訴願以前有內部行政救濟,若未提出則有
失權
效果,導致無法提起訴願
如:集會遊行法的
申復
訴願前置
針對行政訴訟而來。
特別救濟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機關裁罰
聲明異議
簡易庭裁罰
抗告
行政執行法
聲明異議
拘提管收裁定
抗告
事實行為
只可提起
一般給付之訴
、
確認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得合併提起國賠
警察法10: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