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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取得與喪失, 意義, 效力), 比較 (準占有, 間接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 得使用943+952之權利, 註…
占有
取得與喪失
民946但書
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再此限
直接或間接占有均受本條限制
直接占有之一時管領不能
例:當占有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人,尚可依960、962等規定取回占有物者
間接占有之一時管領不能
例:間接占有人尚可依據該法律關係,請求標的物之返還時
取得
原始取得
非基於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之占有
只要不是自前手受讓占有者,均屬之
民總:在原始取得,原存於該財產上的其他權利歸消滅
繼受取得
基於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者
例:承租人、繼承者、買受人
法律效果:占有的合併
民947:占有之受繼取得人<得>就自己之占有與前手之占有,主張合併
後手須承受負擔前手的權利內容,包括瑕疵在內
喪失
直接占有之喪失
民946前段: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喪失
缺空間上或時間上之條件,即喪失其直接占有人之地位
間接占有之喪失
喪失方法
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
直接占有人拒絕繼續為間接占有人的占有媒介
直接占有仍存在,但間接占有因而喪失
占有之變更
民945
有權占有人依945變更占有意思後,即成為無權占有人,時效取得的期間可以開始起算
意義
規範目的
占有不是物權,而是一種事實狀態
透過對占有的保護,達到保護該占有本權的目的
占有具有表彰本權之機能與取得本權之機能
不論占有人實際上是否享有占有的本權,占有人都可以受到最基本的保護
民940:事實上管領能力
時間上的繼續
依法律關係而管領標的物
空間上的結合
效力
善意占有人
民943之規範功能
判例: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就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原告是佔有該土地而行使所有權之人,應依民943推定其為適法所有權者,除被告有反正外,原告即毋庸舉證
民943第2項
<使其佔有之人>,指的是占有人的前手
如占有人主張其於占有物上所行使者乃所有權以外之權利,對於其前手,無本條規定之適用
使用收益權之賦予
民952只適用於善意占有人
真正權利人出面主張權利時,最多只能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占有物
不得主張善意占有人於其無權占有期間,就標的物享有使用收益之不當得利
權利推定;民943+952
952所稱之善意占有人被推定是法所有之權利,乃是依民943第1項規定而被推定享有的權利
得適用民943規定的權利,不以物權為限,債權亦可
凡事以占有為行使權利的方法,且該權利含有用益權能者,均有本條的適用
賠償責任
善意自主占有
占有人主觀上善意不知自己無所有權,而以所有權之意思占有
民953之<善意占有人>,僅指善意自主占有人
僅在<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範圍內負損賠
善意他主占有
占有人主觀上善意不知自己無所有權以外之其他權利,而以行使該權利的意思加以占有
民956之<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係指善意他主占有人
損賠依民956定之
惡意占有人
民959第2項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該規定溯及既往!
損害賠償
依民956或民184之規定請求損賠
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民957: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得準用無因管理規翻而請求返還者,僅以<必要費用>為限
占有連鎖
當直接占有人自其前手繼受取得占有,而其前手對所有人得主張有權占有者,其有權占有移轉予他人,則之於所有人來說,該現占有人之占有亦屬有權占有
第三人對所有權人主張有權占有者,須符合
中間人對所有人必須有合法的占有權源
現占有人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之權利
中間人有權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現占有人(關鍵!)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基於保護法律的平和狀態,不論是有權占有人或無權占有人,均可受民960-962條之保護
比較
準占有
以物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
例:債權
彰顯權利:債權憑證或契約書之持有
間接占有人
以某種法律關係加以占有,透過該法律關係,利用直接占有人為媒介,就標的物予以支配
例:寄託契約
占有輔助人
基於特定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為占有\
例:雇傭契約、家屬
得使用943+952之權利
動產
質權:yes
留置權:no
所有權:yes
不動產
已登記:no
未登記
擔保物權:no
用益物權:yes
所有權:yes
註
占有雖僅是事實狀態,但因法律賦予占有人一定程度之保障及一定法律上利益,固可認屬民法1148所稱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得成為繼承之標的
綜上述
當占有人尚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可以請求占有物的返還前,均不能認為其占有已經喪失
換句話說
占有人可透過占有的方式,積極地<取得>權力
因此
在處理無權占有類型之不當得利時,要想到民952!
注意
為民216之特別規定
比較
民176之規定,即使是不法管理,本人仍須償還<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