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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Coggle Diagram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原則
2: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民間團體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3:出具「
被害人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說明書
」申請
4:說明書記載事項
姓名、性別、出生日、住所、護照、旅行文件號碼
協助偵審案件
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事實
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期間
專案許可
5:專案許可
停留
申請書
護照或旅行文件
說明書
專案許可停留證,效期不得逾六個月
8:專案許可
居留
申請書
護照或旅行文件
說明書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專案許可居留證,效期不得逾三年
11:專案申請
永久居留
先決條件:合法連續
居留五年
,每年居住
超過270天
符合要件
二十歲以上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應備文件
申請書
護照或旅行文件
專案許可居留證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各式不許可情況
14:申請
專案停留
之不許可
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被害人隱瞞事實,情節重大
15:撤銷、廢止
停留
許可
有14條的情況
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
16:申請
專案(永久)居留
不許可
有14條的情況
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17:撤銷、廢止
居留
許可
有14條的情況
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
18:撤銷、廢止
永久居留
許可
有14條的情況
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