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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 Coggle Diagram
人口販運防制法
被害人保護
被害人有診療必要,司法警察應立即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接受診療及傳染病篩檢
安置保護
13:有戶籍國民,有安置必要,依17進行安置保護
14: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
有
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依17安置保護;
無
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鑑別前應先分別收容,依17提供協助
16:人口販運被害人,
無
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中主機應核發
六個月
以下臨時停留許可
17:
(109特)
安置協助——醫人通法心經陪他
提供協助之費用、送返原籍國之費用——加害人負擔,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疑似為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安置的情況
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為有從事性交易之事實
保密義務
例外
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準用證人保護法
法代、配偶、直系、三親內旁系、家長(屬)、醫師、心理師、社工、輔導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隔離詢問
傳聞法則之適用
預防及鑑別
中央主機應辦理
偵
查、
救
援、
保
護、
安
置、送
返
原籍國等業務
從事查緝、鑑別、協助安置、陪同之人員應該經過專業訓練
被害人人身安全若在案件審理過程或偵查過程當中有危險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
通報責任: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設置檢舉通報窗口、報案專線:司法警察機關、勞工主管機關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立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官不鑑別)
總則
定義:第2條
剝削目的
不法行為
人流處置
人口販運罪:本法、刑法、勞基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不當債務約束: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剝削目的行為
權責劃分:3-5
罰則
31: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以下罰金
32: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