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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審判分類, 法官, 方式, 檢察官, 交互詰問), 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避免不必要的審判程序, 地方法院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
審判
審判分類
簡式審判
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被告坦承犯罪
法官獨自審理、證據調查簡化、不進行交互詰問
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依被告自白或其他證據就可認定有罪
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案情已明朗
有必要時仍可開庭調查
給被告悔過的機會,節省開庭的勞費
通常程序
合議審判
優點: 由三位法官共同審判,容易得到適當的裁判
缺點: 案件進行容易延滯,需增加人員與經費
合議審理
由受命法官一人進行
法官
受命法官
審判長指定,相當於案件承辦人,負責準備和調查程序
若獨任制審判庭即是審判長
審判長
院方指定且較資深,多是庭長級
陪席法官
陪席案件並非自己的案件〈有自己的受命案件〉不參與準備程序,對案件也不瞭解
方式
現行的刑事審判程序由傳統的法官職權調查方式
轉變為
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方式
檢察官與被告處於同等地位
檢察官
非決定審判結果之人
交互詰問
被告 (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
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避免不必要的審判程序
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
地方法院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法官與檢察官及被告(含辯護人)整理爭點、勘驗相關證物、釐清調查證據範圍,以利將來審理程序的進行。
獨任制 & 合議制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使證人講出對己方有利的證據
發現對方的虛偽陳述時提出質問使其洩底而不被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