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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任務, 定位, 義務, 上命下從), 偵查不公開§245, 偵查輔助機關 - Coggle Diagram
P
任務
1.實施偵查:偵查程序的主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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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案審查制(§231-1):為加強偵輔機關篩漏功能 及鞏固P偵查主體之地位(德);P是唯一偵查主體 不應將自己本身應做之事 推由他人辦理 造成P有權無責 PO有責無權 是偵查權限分配立法論問題 雙偵查主體制度才試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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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命下從
檢察事務之指令權:檢察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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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未經檢察長核定逕行起訴之效力?起訴書雖缺乏檢察長審閱且未蓋機關大印 但僅係相關行政程序未完全踐行 不影響P起訴之效力 G不能依§303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為不受理判決;法律見解爭議 基於統一裁量基準之目的 必要時 檢察長可行使指揮監督權 職務收取移轉權 若是P規避 應受行政懲處 若是檢察長怠於行使 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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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245
除外規定(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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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在1.指摘或公布實施偵查方向違反法定程序之違法或不當 2.有利D之證據 經請求偵查機關調查未果 3.偵查機關先行公開偵查資訊 致D有受不公平審判之虞 為其權益所為之自辯 之情況 是辯護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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