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命令

原則

警察法第10條「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重點在於「發布的主體」,而非「命令的種類」

意義

行政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對一般「不特定」之人民所發佈之抽象性規定,且其反覆生效

具有普遍性、抽象性、規範能力

由於其屬於抽象性規定,無法作為救濟主體

命令的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可理解成「警察行政命令

種類

法規命令

行程法150「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性事項所做抽象性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律作為制定的依據

對外與人民發生法律效力

如: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警察法施行細則

行政規則

行程法159「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包括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不對外發生效果

屬於內部性的規定,僅對機關內部發生效力

如: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警徽警旗製作規定

生效方式

法規命令

行程法157「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使得發布

法規命令會對於人民權益造成侵害,要透過發布,人民才有知悉並進而遵守的可能

行政規則

行程法160「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內部法不會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故只要下達足矣

解釋性(解釋法規者)、裁量性(法效果行使方式)者則需發布

警察法規命令的失效

行程法158

牴觸憲法、法律、上級機關之命令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法規命令顯失去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警察所發布命令對司法機關的拘束?

J407「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解釋,以供本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依據」

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