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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之救濟 - Coggle Diagram
警察人員之救濟
行政懲處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機關:上級公務員
種類
考績懲處
不利之人事處分
救濟方式
判斷是否為處分?
改變身份或是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如俸給審定、停職、考績丙等、降等)
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複審,對保訓會決定不服者,可再提起司法救濟(向高等行政法院)
非處分性質——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向服務機關申訴,不符者再向保訓會再申訴/J785後公務人員救濟解套,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懲戒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
事由
違法執行職務
怠於執行職務
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免職、撤職、剝奪減俸、休職、降級、罰款、記過、申誡
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級一審)決定不服,提起再審
Q:年終考列丙等,是否得提起行政訴訟?
憲法18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其中包括公務人員依法晉升權利。
釋字611說明了公務人員年終考列丙等將影響該人員依法晉升、參加升等考試(訓練)等,對於依法服公職權利影響重大
基於憲法16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該類公務人員依法提起救濟之理由
「權益侵害說」
裝備不合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1條「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健康受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