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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為討論架構 - Coggle Diagram
1.法律行為討論架構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討論之法律行為
STEP1:「個案事實」之整理
內在事實之整理
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描述角度
藉由其表示而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特定的效果意思
外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一(動作+動作作用的對象):內容為xx/方式為xx之表示
主體(做出行為的人)
行為二(如有)
行為三(如有)
STEP2:「個案事實」可評價為左列何種效力之討論之法律行為
成立且有效且不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法律行為「成立且有效且不得撤銷」之「要件」
成立但無效之法律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法律行為「成立但無效」之「要件」
成立但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法律行為「成立但效力未定」之「要件」
討論步驟
要件
STEP1「個案事實(主體、行為)」是否可評價為「有權利能力之主體、有標的之表示」
否
類型一、討論法律行為「不成立」之「要件」
是
討論之法律行為為契約
「個案事實(二個行為)」是否可評價為「合致」
否
1 more item...
是
1 more item...
討論之法律行為為單獨行為、共同行為
進入STEP2
STEP2「主體」是否可評價為「主體:【所為意思表示無效之人】」
否
「主體」是否可評價為「所為意思表示效力未定之主體」
是
類型三、討論法律行為「成立但效力未定」之「要件」
否
進入STEP3
是
類型二、討論法律行為「成立但無效」之「要件」
【所為意思表示無效之人】
無行為能力人+任何法律行為
STEP3「行為」是否可評價為「行為:構成之意思表示無效之表示」
STEP4「行為時的內在想法」是否可評價為「行為時的內在想法:構成之意思表示無效之效果意思」
不成立之法律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法律行為「不成立」之「要件」
成立且有效但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法律行為「成立且有效但得撤銷」之「要件」
STEP2:決定討論之法律行為
行為數、主體數為二人
契約行為
依行為內容判斷為何種契約行為
行為數、主體數為數人
共同行為
依行為內容判斷為何種共同行為
行為數、主體數為一人
單獨行為
依行為內容判斷為何種單獨行為
STEP3:「個案事實」可評價為討論之法律行為
STEP1「個案事實(主體、行為)」是否可評價為「有權利能力之主體、有標的之表示」
否:不可評價為討論之法律行為
是:
xx單獨行為
STEP1「個案事實(主體、行為)」是否可評價為「一個有權利能力之主體、一個有標的之表示」
否:不可評價為討論之法律行為
是:進入STEP2
STEP2
xx契約行為
xx共同行為
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例外:得享有依法律行為之權利
→原則:未享有依法律行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