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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處分 - Coggle Diagram
警察處分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係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係非法律行為
區別點在於「有無法效力」
特例:行政執行是具有強制力,但卻屬於事實行為
區別實益
行政處分可提出訴願、行政訴訟;若有違法可有國賠法適用
事實行為無法訴願,僅可以提出一般給付之訴
違警處分
意義:具有裁罰性質,且為警察機關所為,方屬之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代表性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種類
下命處分
命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忍受的處分
如:納稅處分、徵兵處分、維護秩序之處分
命令?係指相對人必須為一定行為或給付或忍受義務等。如命令拆除違建
禁止?發生使相對人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等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如禁止販賣盜版光碟
形成處分
行政處分之內容為設定、變更、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如給予、撤銷特許、對公務員任命或免職、核准歸化、准許專利
確認處分
對法律關係存否、人之地位、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意義的認定。如土地登記、商標專用權範圍評定、戶籍登記
意義
屬於行政處分
有無法效性的判斷
人民的權益地位是否改變
是——處分
否——事實行為
行程法第92條第1項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一般處分的定義
行程法第92條第2項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例:交通指揮、宣告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對公務員的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