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偵查的發動§228, 告訴之程式, 告訴期間§237, 告訴之撤回§238.§239, 其他情事, 告訴權人, 告發…
偵查的發動§228
應
終結偵查採取相對的法定原則(起訴法定原則為主 起訴便宜原則為輔)
發動偵查採取絕對的法定原則(檢察首長無命檢察官不得發動之指令權)
目的
過濾case
保全E
門檻:知有犯罪嫌疑(§230II.§231II同)
原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
告訴之程式
告訴之補正(非告乃轉告乃)
補行告訴 應向P或CoP為之 再由其將該告訴狀補送法院 方為合法告訴 (§242) 在G2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補行告訴
◎可否在法院審理中對到庭公訴之P補行告訴?yes
◎告乃未經告訴而起訴 在審判中發現為非告乃罪?
甲說:訴訟條件並無欠缺 即得變更起訴法條 就其實體科處罪刑
乙說:基於先程序後實體 僅生形式訴訟關係 G本無從為實體的審理 而為實體判決 G應依§273V I裁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告訴代理人§236-1.§271-1
§236-2代行告訴人排除告訴代理人
不以律師為限 偵查中無影響 審判中要閱卷則必須是律師
可提告 不想自己去 vs.代行告訴人:沒有人可提告 P指定
◎告訴權可否捨棄?
ex.和解書載明雙方拋棄一切民刑事訴追權利 依然不生效力 ∵告訴權不能事先拋棄 §238撤回告訴才生效力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 與其告訴合法與否 不生影響
附條件或限制之告訴
附條件之告訴:不論是附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 整個告訴不生效力 ex.賠不提告or不賠就告
附限制之告訴:其所附加之限制部分無效(除§239) ∵告訴主觀不可分(對人效力vs.客觀:CriF效力)
告訴能力以有意思能力為準
須向偵查機關為之§242
申告犯罪事實
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相對告乃要指明犯人)
告訴期間§237
始點:知悉是以告訴權人的主觀為準 且必須達到確信之程度
◎代理告訴權人(§233II)之告訴期間 自何時起算?自代理告訴權人知悉犯人且得為告訴之時起算 但若告訴權人本人不得為告訴者 代理告訴權人亦不得告訴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 告訴期間應按個人知悉犯人時起算 ∵告訴權是個別擁有的
非告乃沒差
得為告訴之人:有告訴權且得為告訴者
◎代行告訴人?一經P指定 應在6個月內提告 又告訴期間早已逾期 不因P指定代行告訴人 而更新起算
◎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競合?前者是刑事訴訟條件
逾越應諭知不受理;後者是實體訴訟條件 完成應諭知免訴判決 依先形式後實體 應不受理判決§303③
告訴之撤回§238.§239
效果
審判中撤回§303③
撤回告訴後再告訴
審判中:§303③
偵查中:§238II→§255I
偵查中撤回§252⑤
撤回告訴後再自訴:§238II→§322→§334
撤回自訴後再自訴:§235IV+§334
撤回自訴後再告訴
偵查中:§235IV+§255I
審判中:§303③
程序
偵查中:向P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審判中:向G
告訴權人有數人時 分別行使
撤回時期:G1辯論終結前 但若有再開辯論§291 仍可撤訴
◎被代行告訴之人得否撤回告訴? 實務:代行告訴前 被害人不能明示告訴與否 於代行告訴後 如被害人明示不願告訴 則代行告訴為不合法 G1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撤回權人:提告之人 且不包括代行告訴人∵ 公共利益
其他情事
逮捕現行犯(§92)
檢察官接受自訴案件的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336II)
相驗(§218)
ex.P因司法警察人員之移送或報告 知有犯罪嫌疑(§229~§231)
看新聞.滑FB.看PTT
告訴權人
被害人§232
◎直接?
單純性法益→單純保護國家或社會法益 個人僅為間接被害人ex.偽證罪.公務員圖利罪.湮滅證據罪不得提自訴
關聯性法益→數法益同時被害 個人亦為直接被害人 ex.誣告罪
◎是否包括法人?yes.由其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提起告訴
定義: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自訴§319I)
◎是否包括非法人團體?no.ex.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只能由個別住戶名義提告
◎清算人得否代表公司提告?yes 解散之公司 在清算完結前 法人格在清算範圍內仍存在 自得提起告訴
◎國家機關為被害人? 以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代表告訴 ex.行政院長
◎竊盜罪被害人?所有權人及有事實上管領支配力之人皆為直接被害人
◎被害人為複數?可依全體共有人之名義提告 亦可單獨提告
代行告訴人§236
得為...不能行使告訴權:ex.昏迷 無意思能力等因素
利害關係人:在財產上或精神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無得為告訴之人:告訴權人死亡.失蹤.身分關係消滅
P指定方式:無限制 書面ok 言詞應記明筆錄始生效力
目的:滿足訴訟條件.滿足公共利益
不得違反當事人明示之意思且無撤回告訴之權利
配偶
被害人之配偶配偶§233.§234V
配偶身分之判斷時點:提出告訴之時
被害人死亡 配偶告訴權轉「代理告訴權」 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獨立告訴權:不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 並得與其意思相反
犯人之配偶§234I.II.III
被害告訴權:配偶本質為被害人
配偶身分之判斷時點:犯罪時
特定親屬§233.§234IV.V.§235
法定代理人屬獨立告訴權人 以告訴之時具身分為準
收養期間 養父母與養子女利益相反涉訟時 本生父母可獨立告訴
告發
分為私的告發(§240)公的告發(§241) 其所稱公務員是指有偵查犯罪權限以外之公務員
有告發就不能提自訴 告訴人才可提自訴 ∵§232 §319犯罪被害人定義相同
犯罪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 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告訴
告乃vs.非告乃
非告乃:不以告訴為S條件 告訴僅是偵查之開端
是否為告乃罪 並不以P所起訴法條為準 應以法院審理的結果為依據(無補行告訴 G諭知不受理判決§303③)
告乃:告訴事偵查之開端 更以告訴為S條件
相對告訴乃論罪:須指明犯人
絕對告訴乃論罪:不需指明犯人
意涵:犯罪被害人或告訴權人 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自首§244
方式無限制 也可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但向非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 卻無受裁判之表示 與自首條件不符 ex.向政風機關自首
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 主動向犯罪追訴機關報告自己之犯罪事實 並願意接受制裁之意思表示(刑§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