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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 Coggle Diagram
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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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特殊教育實施
第一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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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動或依申請發掘,每年重新評估安置的適當性,不同意安置應通報主管,要求監護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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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資賦優異教育
辦理方式:1.學前:特殊教育方案。2.國民教育:資源班、巡輔班、特殊教育方案。3.高中: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巡輔班+特殊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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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入學、升學,高中以上,看在學表現及潛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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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辦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辦好的給獎勵。資優生給予獎助。
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的資優生,加強鑑定和輔導。
第二節 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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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學校之設立:以小班小校招收重度多重障礙個縣市一所求普及社區化,有國立、市立、縣立、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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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減少普通班人數,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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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考量學生優勢能力、性向、特殊需求、生涯規劃提供升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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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補助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系得辦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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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高等教育要有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學校辦理家庭支持服務,經費及資源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身心障礙家長至少有一人是家長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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