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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律原則 - Coggle Diagram
警察法律原則
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為不同處理,行政行為除有合理正當事由以外,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程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實質平等—允許合理差別待遇
憲法第7條
大法官釋字760號揭示平等原則的意涵
※人民無不法的平等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號判決: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
法律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明確性、可預見性、可測量性
集會遊行法曾被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宣告違憲
授權明確性
大法官釋字432、憲法第23條
行政行為干涉人民權利時,須有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須明確規定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
預見可能性、衡量可能性、審查可能性
大法官釋字313
大法官釋字510
大法官釋字636(流氓)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基礎
信賴表現
信賴值得保護
J575
信賴保護的例外
J525
行程法119
補充性原則
來自於脫警察化(對警察權的不信任)
內涵
警察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之補充性
個人得自力救濟之場合,警察無介入必要之補充性
無法適時得到裁判保護情形下,警察對民事法院之補充性
我國法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
學理上爭執
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
行政作用與法律牴觸,不生效力。
中標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憲法第172條
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
積極的依法行政
除了不違反法律規定外,有關人民基本權的限制更必須以法律明文訂定之
中標法第5條
憲法或法律
權利義務
國家機關組織
重要事項
階層化體系保留
J443—保護規範密度理論
全面保留:全數以法律定之
重要性保留:中標法第5條(法人組重)
侵害性保留:侵害人民權利者以法律定之
階層化體系保留: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法益本身、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比例原則
行程法第7條
不當聯結禁止
行政機關使用的手段必須與追求的目的之間具有實質正當的連結關係
正當法律程序
J384、J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