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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任務 - Coggle Diagram
警察任務
法理上
消極任務
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積極任務
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
依據:警察法第二條
學理上
維護治安
行政—危害防止
公共性危害
防止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危害
職務協助
被動性:需經過其他機關的請求
輔助性:警察機關非直接職務執行者
臨時性:一次輔助為原則,而非經常性
依據: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
私權危害
在特殊情形下,如民法151條急迫狀態中自助行為之產生,及保障人民財產權。此情形屬例外情狀,必須合乎嚴格要件
刑事—犯行追緝
以刑事訴訟法第88條為基底。依法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並以犯行追緝為工作內容
警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中規定行政警察相關追緝犯行的職權
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行使。屬於輔助刑事司法作用之性質
當維護治安的行政與刑事任務競合時
應以指令權與衡量權為考量;並適用「法益權衡原則」
保障人權
源自憲法規定,憲法主要目的即在保障基本人權,國家的組織及職權是為配合保障基本人權而存在
問題
任務條款內容過大
警察任務的立法目的,原應配合脫警察化的思潮,將警察之任務限縮至與警察專業有關之領域
我國法制上將警察任務範圍設定過大,造成警察執行任務上的困難與挫折
此種立法方式造成公共事務及司法事務皆是警察任務,使原先警察任務應排除私權紛爭的性質被架空
應以「警察補充性原則」為正辦,配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第28條
任務條款可否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依據
未涉及人民基本權益者,任務條款可以做為職權發動的依據,通常以「任意手段」為主
視「該行為受法律保留之程度」而定
在人民同意的情況下不構成侵害,此時縱使僅任務條款亦可成為警察權限行使的依據
警察任務與私權保護的折衝
通說:警察保護私權屬於例外情形
要件
私權受害應為緊急情況
不及受到法院或相關機關之保護,權益有即時受損害之情況
警察不即時介入,私權將難以保全者
介入人民私權,須經人民請求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