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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鄰關係 - Coggle Diagram
不動產相鄰關係
水的相鄰關係(習慣優先)
人工過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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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水權:第779條: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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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潰阻塞物修繕:第776條: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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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使用關係
管線埋設關係
第786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第2項: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第3項: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第4項: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通行關係(袋地通行權)
有償通行(因自然因素形成袋地)
第787條第1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第2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無償通行(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造成)
第789條第1項: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第2項: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第3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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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主體與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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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以土地所有人為限(最高法院79年5月29日第2次民事庭決議、第800條之1規定:「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適用主體從土地其他利用權人擴增到不動產其他利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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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損害之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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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響侵入之禁止: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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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植物
越界建築:第796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此處償金為補償性質/第2項: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請求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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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植物:第79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第2項: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第3項: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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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
釋字第400號解釋: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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