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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原則, 有價證券 - Coggle Diagram
公開原則
定義
係指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開自己公司的投資相關資訊
正確性、即時性
讓投資人可以知道公司的營運情形及市場現況,以促成投資人及實作出正確的投資判斷。
資訊公開
繼續公開
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之有價證券持續在市場上流通者,為提供投資人繼續持有、購入或賣出等投資決策之參考依據,公開發行公司須持續公開其財務及業務狀況。
定期公開
包括財務報告(含年度、半年度及第 1、3 季)、每月營運情形(含營業收入、開立發票、資金貸與、背書保證、衍生性商品資訊等)、年報及董監大股東持股變動與質權設定情形等
不定期公開
包括影響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之事項、公開收購、財務預測、取得或處分資產(含大陸投資、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企業併購等)、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
發行公開
係指公開發行公司於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為提供投資人投資決策之參考資訊,須公開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內容,及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證券市場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管理公開
證券主管機關必須法律之規定,接露與證券有關之資訊,以防止主管機關的失職與舞弊行為,並落實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理。
有價證券
發行方式
公募
第 7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
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有價證券之行為
第 22 條第 1 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
政府債券
或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
不得為之
私募
第 7 條第 2 項
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對特定人招募
有價證券之行為
證交法第6條
有限列舉、概括授權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
新股權利證書
及
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
或
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
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
,亦視為有價證券。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
政府債券
、
公司股票
、
公司債券
及
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其他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