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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選擇自由(前提:無關年齡 被害人須具備性意識), 強制性交.猥褻罪, 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 乘機性交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性行為選擇自由(前提:無關年齡 被害人須具備性意識)
選擇自由遭扭曲→利用權勢§228
選擇自由遭破壞
實際選擇自由→性強制§221.§224
潛在選擇自由
人別影響實際意願→詐術§229
無法形成實際意願→乘機§225
不及形成實際意願→突襲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25
強制性交.猥褻罪
TB行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
強暴限定在對人強暴 對物強暴轉討論脅迫 又學說主張脅迫限於「以生命.身體之現時危險的惡害通知」∴散播性愛光碟不該當本罪脅迫 實務則無此限制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強制手段不必要說(實務):強暴脅迫不過是例示 有無強制力施加在所不問 成罪重點在於「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利用既存強制狀態說(學說):利用被害人所處的強制狀態遂行目的 狀態非行為人造成 又不同於乘機 仍有知.欲
猥褻判斷:性關聯審查→其外觀客觀第三人得以辨識與性有關.重要性門檻→必須逾越社會不再容忍的界線 不同犯罪與被害者年齡 門檻不同 ex.與幼童猥褻門檻最低
ex.與甲性交便可用念力救其家人 乙同意→實務: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 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 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 係違反意願 ;學說:超自然力量無法驗證 並非詐術 但可該當脅迫
性交定義§10 ◎性交是否必須帶有性目的?實務主張符合§10定義即可 ∴甲教訓乙 用打氣筒從乙肛門灌氣 該當本罪;學說則主張本罪必須本於性目的而為之
◎以詐術取得同意→無施用強制力 同意係源自自由意志 無違反意願 不成立強制性交
◎白玫瑰運動(99年7次決議)
◎趁意識清醒之人不知情→根本沒有形成贊成或反對的實際意願 不成立本罪 ex.婦產科醫生佯稱使其放鬆 將手指伸入陰道內 乙未抵抗
加重條款(§222I)
③:行為人須施加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否則§225
②:不包括14歲 且不論已婚未婚
⑤:使被害人精神或肉體遭受痛苦
①:合同犯 包含共謀共同正犯
⑦:建築物限於有人居住 其餘解釋同§306
⑧:同§321
⑥:僅適用在駕駛者且須有交易行為
極限
性交有罰未遂犯(§221II.§222II)
結果加重犯(§226):(I)特殊危險關聯性→強制;(II)特殊危險關聯性→性交
形式結合犯(§226-1):殺人.重傷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性自主決定權(侵害被害人實際意願)
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
TB行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99年7次決議
與未滿7歲之人發生性接觸→§222
與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接觸→未合意§222 合意§227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接觸→未合意§221 合意§227
實務:雖未滿16歲但已結婚者 縱使嗣後離婚或撤銷 亦不成立本罪
實務:雙方須合意;學說:不以合意為必要
其他刑罰要件(§227-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幼童的身心健全發展(性成熟權利)
極限:性交有處罰未遂犯(V)
競合:§227 vs.其他性犯罪→想像競合
乘機性交猥褻罪
TB行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本罪vs.性強制罪:實務→排他互斥結構 以狀態由誰製造作為區分標準;學說→性強制罪的截堵構成要件
身心障礙的類似情形:實務→熟睡屬之;學說→須足以阻斷認知與意欲的運作 排除熟睡
「利用」指被害人之狀態並非行為人造成
不能或不知抗拒指因被害人無法形成足夠的抵抗意思 故行為人無須施用強制力 ex.撿屍
R+S:無阻卻事由
形式結合犯(§226-1):殺人.重傷
極限:性交有罰未遂犯(§225III).結果加重犯(§226I.II)
保護法益:性自主決定權(無法形成實際意願)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TB行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權勢或機會指兩者之間有上下位階.不得不服從關係 排除單純利益交換
程度尚未達違反被害人意願
極限:未遂犯(III)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性自主決定權(扭曲被害人意願)
TB主體: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行為時兩者間存在「特定制度性依賴關係」
詐術性交罪
TB行為: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 而聽從其為性交
詐術須與客觀事實不符 且內容限於「使他人誤信為自己配偶」
有順序上前後關係:1.施用詐術在先 2.陷於錯誤在後3.基於錯誤做
ex.小偷潛入 乙誤以為是丈夫求歡→討論§225
極限:未遂犯(II)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性自主決定權 (人別影響實際意願)
突襲觸摸罪
TB行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乘人不及抗拒:來不及形成實際意願
觸摸限於身體隱私處
意圖:性騷擾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性自主決定權 (來不及形成實際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