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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 Coggle Diagram
國籍法
歸化
第四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
粗體字要件
我國領域內,每年有合計183天以上居留事實繼續
三年
為我國國民配偶
為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且未再婚
對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會面交往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我國國民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
為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第三條/一般歸化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
我國領域內,每年有合計183天以上居留事實繼續
五年
年滿二十歲,並依我國、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無不良素行,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有相當之財產或生活技能足以自立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第五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
粗體字要件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父或母亦出生於我國領域內
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
十年
以上
外國人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況
依第六條
(殊勳)
規定申請歸化者
教科文藝經體高級專業人才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第六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無國籍人/有殊勳於我國
應經
行政院
核准
第七條/子女
歸化人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國籍取得
第二條
屬人主義
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父或母死亡時為我國國民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為無國籍者
歸化者
喪失國籍
第十三條/喪失國籍之例外
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
民事被告
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
第十二條/不得喪失國籍情形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現役軍人
現任我國公職者
第十四條/撤銷喪失國籍
依規定喪失國籍,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