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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物權 - Coggle Diagram
完全物權
共有
型態
分別共有(817~826-1)
意義(817I)
內部關係
使用收益(818)
處分及變更(819II)
管理(820)
管理費及其他負擔(822)
外部關係
對第三人之權利(821)
分割
原則(823I)
方法
協議分割(824I)
裁判分割(824II)
公同共有(827~830)
意義:基於共同關係共有一物
成因
依法律規定:繼承(1152)
依習慣:祭田、祀產、同鄉會館、家產
依法律行為:夫妻共財(1031)、合建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
原則(828I)
管理及保存(828II準用820)
對第三人權利行使(828III)
分割
原則(829)
終止公同關係(830I)、方法準用共有物(830II)
準共有(831)
意義(831)
類型
以財產權為限:債權、抵押權、地上權、無體財產權
不包含:人格權、身分權、占有(非權利)
成因
當事人意思
習慣
法律規定
特性
公同共有
基於公同關係之結合
公同共有財產具獨立性,以實現特定的共同目的
長久性
原則: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829)
例外:繼承遺產得隨時請求分割:(1164)
分別共有
基於共有人間之法律行為而發生
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暫時性: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性質
一個所有權由數人共同享有,所有權「量的分屬」
所有權
性質
概括支配性
整體性
彈力姓
永久性
絕對性/社會性
物上請求權
返還
要件
請求權人為所有人
相對人為現占有人(直接占有、間接占有)
相對人無占有權源
妨害除去
妨害防止
權能
積極權能:使用、收益、處分
消極權能: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排除他人之干涉
單獨所有
動產所有權變動
時效取得
要件
為他人動產
占有該動產:
自主
和平
公然
繼續
一定法定期間之經過
惡意(768):十年
善意(768-1):五年
法律效果:取得所有權
中斷(771)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自行中止占有
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且未依法回復
合併(947)
依法律行為(761):讓與合意+交付
善意取得(801+948)
要件
無權處分人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移轉其占有
有占有之外觀。
須無權處分。
須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已完成物權行為
受讓人(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依事實行為
無主物先占(802)
遺失物拾得(803)
埋藏物發現(808、809)
添附(811):附合、混合、加工
脫離物之善意取得(949)
要件
須為盜贓或遺失物
以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為前提
請求權人具有占有權源
被請求人為善意取得之現占有人
兩年內請求回復
不動產所有權
時效取得
法律效果:取得登記請求權
要件
為他人動產
占有該動產(同動產)
一定法定期間之經過
惡意(769):二十年
善意(770):十年
中斷及合併(同動產)
善意取得(759-1)
要件
無權處分人之登記須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
有登記之外觀。
須無權處分。
須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已完成物權行為
受讓人(第三人)須為善意
依法律行為(758I):讓與合意+書面登記
非依法律行為(759):繼承、強執、徵收、法院判決
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之時效取得(772)
區分所有
權利與義務
繼受(799-1VI),但排除積欠管理費
規約之撤銷(799-1III)
處分之限制(799-1III)
準區分所有(799-2)
正中宅門之使用(799-1VI)
內容
專有部分
建築物內得成為獨立所有權之部分
專有部分附屬物
共有部分
建築物內供眾人共同享有之部分
共有部分附屬物
定義(799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