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相鄰關係

性質

土地之法定負擔

無須登記,當然存在

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實務:強行規定

學說:僅具債之效力,不得拘束第三人

準用(800-1)

利用權人

建築物–建築物

區分所有權人

種類

排水用水關係

侵入關係

越界關係

規範考量

調和衝突,保障土地充分利用

衡量利益,使權利合理行使

損害賠償

償金

無過失責任:782

推定過失責任:776、777、794、795(184II)

非屬侵害,無須賠償:775II、793

補償

使用土地之對價

相關法條:779、785-788 、792、796、800

相關法條:783

使用人未支付→債務不履行

使用人未支付→同時履行抗辯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無侵權行為2年短時效之適用

不以有損害為必要

與不動產役權之區別

發生

權利性質

規範功能

不動產役權:經當事人約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相鄰關係:因相鄰之事實而生→內容乃屬法定,無須登記

相鄰關係:非獨立之權利,自不得為讓與或拋棄

不動產役權:獨立於所有權以外之限制物權,可為讓與或拋棄

相鄰關係:調和不動產利用衝突→同屬自己之相鄰不動產無須存在相鄰關係

不動產役權:增進不動產之利用→得在自己不動產上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

營建設施關係

防免鄰地損害之義務

因營建對鄰地得享之權利

經營者(774)→184II

建築者(794)→184II

工作物(795)

鄰地使用權

請求權(792)

有損害使得請求支付償金

排水關係

用水關係

自然流水(775、778)

人工排水(776、780)

水流地所有人之自由用水權(781)

用水權人之保護(782)

鄰地於水之用水權(783)

水流變更之限制(784)

堰之設置與利用(785)

他人侵入之禁止(790)

侵入之允許(791)

氣響侵入之禁止(793)→居住安寧權(195I)

枝根果實關係

越界植物之根枝刈除(797)

果實自落鄰地(798)

袋地通行權

要件(787)

法律效果

準用與類推適用

限制(789)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以致土地無法為通常之使用

須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始能為通常之使用

非任意行為(789)

有償通行權

補償性質

有損害時應支付償金(788I)

通行權之主張(787III)

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訴訟類型

確認有無通行權→確認之訴

對主張通行權有異議→形成之訴

準用:分管契約

類推適用:區分所有之地下停車場

要件

須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須因讓與或分割所致者

無償通行權

構成要件

效果

建築房屋

逾越地界

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

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疆界

鄰地所有人知而不即為異議

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796I)

土地購買請求權(796II)

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過失(796I但書)

有過失:184I

不當得利請求權

準用

衡平原則(796-1)

建築物(796-2)

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權人(800-1)

土地所有人同意越界建築(X)

土地交互使用(425)

逾越建築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