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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鄰關係 - Coggle Diagram
不動產相鄰關係
種類
排水用水關係
排水關係
自然流水(775、778)
人工排水(776、780)
用水關係
水流地所有人之自由用水權(781)
用水權人之保護(782)
鄰地於水之用水權(783)
水流變更之限制(784)
堰之設置與利用(785)
侵入關係
他人侵入之禁止(790)
侵入之允許(791)
氣響侵入之禁止(793)→居住安寧權(195I)
越界關係
構成要件
建築房屋
逾越地界
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
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疆界
鄰地所有人知而不即為異議
效果
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796I)
土地購買請求權(796II)
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過失(796I但書)
有過失:184I
不當得利請求權
準用
衡平原則(796-1)
建築物(796-2)
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權人(800-1)
土地所有人同意越界建築(X)
土地交互使用(425)
逾越建築線(X)
營建設施關係
防免鄰地損害之義務
經營者(774)→184II
建築者(794)→184II
工作物(795)
因營建對鄰地得享之權利
鄰地使用權
請求權(792)
有損害使得請求支付償金
枝根果實關係
越界植物之根枝刈除(797)
果實自落鄰地(798)
袋地通行權
要件(787)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以致土地無法為通常之使用
須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始能為通常之使用
非任意行為(789)
有償通行權
補償性質
有損害時應支付償金(788I)
法律效果
通行權之主張(787III)
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訴訟類型
確認有無通行權→確認之訴
對主張通行權有異議→形成之訴
準用與類推適用
準用:分管契約
類推適用:區分所有之地下停車場
限制(789)
要件
須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須因讓與或分割所致者
無償通行權
性質
土地之法定負擔
實務:強行規定
學說:僅具債之效力,不得拘束第三人
無須登記,當然存在
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準用(800-1)
利用權人
建築物–建築物
區分所有權人
損害賠償
無過失責任:782
推定過失責任:776、777、794、795(184II)
非屬侵害,無須賠償:775II、793
與不動產役權之區別
發生
不動產役權:經當事人約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相鄰關係:因相鄰之事實而生→內容乃屬法定,無須登記
權利性質
相鄰關係:非獨立之權利,自不得為讓與或拋棄
不動產役權:獨立於所有權以外之限制物權,可為讓與或拋棄
規範功能
相鄰關係:調和不動產利用衝突→同屬自己之相鄰不動產無須存在相鄰關係
不動產役權:增進不動產之利用→得在自己不動產上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
規範考量
調和衝突,保障土地充分利用
衡量利益,使權利合理行使
償金
補償
相關法條:779、785-788 、792、796、800
使用人未支付→債務不履行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無侵權行為2年短時效之適用
使用土地之對價
相關法條:783
使用人未支付→同時履行抗辯
不以有損害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