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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瞰自由法益, 強制罪, 私行拘禁罪, 違法搜索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侵入住居罪 - Coggle Diagram
鳥瞰自由法益
與隱私有關的自由
違法搜索罪§307
妨害性自主§221↓
侵入住居罪§306
一般的自由
意思決定→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意思決定+意思實現
強制罪§304
私行拘禁罪§302
與婦女有關的自由→略誘婦女罪§298
強制罪
TB行為:1.強暴2.脅迫
1.絕對強暴(無法抗拒)ex.注射麻藥;逼迫式強暴(扭曲他人意願)ex.駕車逼近迫使離開
1.身體作用的強暴;排除心理作用的強暴(心理產生壓力)ex.鐵軌上靜坐 討論脅迫
1.對人強暴 ex.壓制.綑綁;對物強暴ex.拿走護照
2.惡害通知被害人須具備可感受性(無法無視)
2.惡害通知內容可以是不作為 該不作為須違反法律義務 若以「放棄採取合法行為」為內容 其放棄會更不利便該當脅迫 ex.發生性關係 便不提告
2.可用明示.默示
TB結果: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違法性解決理論:解釋寬鬆 R正面審查→指被害人開始進行作為.不作為或忍受
構成要件解決理論:限縮解釋 R反面審查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不法內含高於妨害人行使權利
妨害人行使權利又分為「排除個人能力型」ex.迷昏 ∴強暴行為不拘泥任何形式;「排除外在條件型」不法內含較低∴限於對人強暴
R
違法性解決理論:先正面審查再反面審查
構成要件解決理論:反面審查
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意思決定自由+意思實現自由
競合:§305vs.§304 →不真正競合 論強制罪即可
極限:未遂犯(II)
私行拘禁罪
TB行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拘禁」須在相對狹小空間內 「私行」指違反被害人意願
他法包含強暴 ex.迷昏.開快車不讓人下車;脅迫(較強制罪嚴 限於加害生命.身體的現時惡害);詐術ex.無路可走了
行為客體排除完全欠缺行動可能性之人ex.植物人.嬰兒 ◎一時欠缺呢?ex.爛醉的人 →實務採潛在自由說 主張剝奪潛在活動可能性 依然成立本罪
繼續犯 行為蘊含製造法益侵害與維持不法侵害
TB結果: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時間的久暫不影響判斷 剝奪須達到「行動自由全然喪失」
ex.甲踢乙 讓乙自巷頭爬到巷尾→仍有逃脫至其他場所的物理可能性 就不該當剝奪
競合
§305 vs.§302→不真正競合 論§302
§304 vs.§302→以強暴達拘禁 不真正競合論§302;以拘禁達其他目的 想像競合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意思決定自由+意思實現自由(身體行動)
極限:致死或致重傷的結果加重犯(II).未遂犯(III)
違法搜索罪
TB行為: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
包含他人隨身攜帶之物品
通說認為只要是侵害個人隱私自由的一切破壞行為均該當搜索 不限於物品 ex.檢查是否有痣
S:無阻卻事由
TB主體:一般犯 不限於法官.檢察官等
保護法益:私密領域的範圍設定自由
R:不依法令=無正當理由
競合:§306 vs.§307→不真正競合 論§307
恐嚇危害安全罪
TB行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實務:不區分恐嚇脅迫
恐嚇對象須是「確定或可得確定之少數人」否則§151
「生命...財產」是列舉
恐嚇內容須是行為人有實現可能且具備不法性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單純意思決定自由
TB結果:致生危害於安全→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已足 是否有實現意思並非所問
侵入住居罪
TB行為: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I)隱匿其內 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II)
繼續犯 分為作為型式(侵入).不作為型式(隱匿其內...仍留滯)
住宅包括旅館;附連圍繞之土地須「設有牆垣.籬笆或壕溝.鐵絲網等以供隔離之設備」
隱匿其內指「在非開放時間躲藏在住居所中」
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指「居住人要求行為人離去 行為人依然不退去」
侵入指「未經同意而進入」
◎多數同意的認定?以在場者意思為斷又所有人均在場卻意見不一 以監督權人意思為斷 無監督關係時 任何人都有反對權
◎概括同意的認定(開放性建築)?通說採功能干擾理論 指行為人的進入清楚地偏離了建物設置目的 ex.持槍進銀行;另一說採意思侵害理論 指凡是基於不受歡迎之目的進入即屬侵入
◎施用詐術的同意?隱瞞身分是侵犯屋主權;無隱瞞則是有效且健全的同意
◎有無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ex.甲喝醉走錯房間 醒來後在乙家看電視後離去→甲侵入行為只是過失不成立本罪 醒來後的留滯並非隱匿也欠缺乙之退去要求 不該當本罪 但甲進入乙房間乃是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 負有積極離去的作為義務 該當侵入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侵入是醒來後不作為)
S:無阻卻事由
R:無故 =無正當理由
保護法益:屋主權(與所有權無涉 秘密與安寧是反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