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鳥瞰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 加工自殺罪I, 義憤殺人罪§273, 殺親罪§272, 生母殺嬰罪§274, 加工自殺罪II - Coggle…
鳥瞰生命法益之犯罪
自然人
實害:殺人罪§271
危險:遺棄罪§293
胎兒:墮胎罪§288
殺人罪
TB行為:殺人
排除胎兒與屍體
實務主張「獨立呼吸說」→能藉由自己的肺部呼吸時;通說主張「分娩開始說」→孕婦子宮收縮陣痛時/子宮壁切開時
採綜合判斷說:以心臟鼓動與呼吸永久停止 配合瞳孔放大綜合判斷 遇器官移植時提前為「腦幹死說」
只有製造實現死亡風險的行為才是殺人行為
殺害對象須是「他人」
競合
§186 vs.§271:同一行為侵害生命法益與公共安全法益 論想像競合
§247Ivs.§271:消極不理→甲欠缺殮葬義務 僅成立殺人單純一罪/積極丟棄→是不同行為 成立2罪 實質競合
R+S:無阻卻事由
極限:未遂犯(II).形式預備犯(III).過失犯(§276)
保護法益:自然人生命法益的實害
TB結果:死亡
加工自殺罪I
不法減輕: 受囑託或得承諾
受囑託:被害人主動要求又被害人須真摯且明確 並以明示表達 且可隨時撤回;行為人執行囑託須按被害人期望
得承諾:被害人被動表示同意又被害人須真摯且明確 限縮於「行為人是在出於同情被害人的不得已心態下 得到被害人承諾而殺之」
ex.帶3歲小孩自殺不該當真摯且明確
刑罰要件:謀為同死(IV)→有「共同自殺決意與相互謀議之事實」即可
參與:甲囑託乙殺甲 乙找來丙一起執行→是不純正身分犯 丙按§31II 論§271 /非身分犯 只要丙知悉囑託之事實 便可論§275
極限:未遂犯(III)
義憤殺人罪§273
S減輕:當場激於義憤
當場:殺人行為與不義行為必須具有「緊密關聯性」ex.追躡
義憤: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 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
競合:§271 vs.§272 vs.§273:不真正競合 論§273
極限:未遂犯(II)
殺親罪§272
S加重:直系血親尊卑親屬關係
排除姻親關係 包括擬制血親(收而自不滅 收滅而擬滅)
客觀描述罪責要件錯誤
極限:未遂犯 形式預備犯
參與:不純正身分犯 留意§31II
生母殺嬰罪§274
S減輕: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生母己嬰關係
排除代理孕母
實務:<5天
必須出自「不得已事由」
客觀描述罪責要件錯誤
極限:未遂犯(II)
參與:不純正身分犯 具備身分§274 不具備身分§271
加工自殺罪II
TB行為: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死者是「出於自我負責的自殺決定 且對於直接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具備支配」
準共同正犯之分擔行為
一說:死者還有隨時自主停止的機會 便是自殺
一說:死者並非取得全面性行為支配地位時 便是他殺
一方失敗的同謀共死
間接正犯之利用行為
死者陷入類似免責狀態的意思瑕疵時:行為人是殺人罪間接正犯
死者尚未陷入類似免責狀態的意思瑕疵時:承諾標準說→只要死者死亡意思遭他人利用而有瑕疵 且低於阻卻違法承諾的真摯且明確之標準時 便是他殺;類似免責標準說→死者死亡意思尚未達到類似免責之狀態 便仍應自我負責 屬自殺
不純正不作為之放任行為
死者無法自我負責時:具有保證地位的甲放任乙不顧 是否構成他殺?肯定說主張是他殺 至多考量無期待可能性 阻卻罪責;否定說主張不應賦予甲積極救援的作為義務 否則無異侵犯乙之自主決定權 乙是自殺
死者直接結束生命之行為:自殺
教唆.幫助解釋同總則
極限:未遂犯(III) ◎著手時點→通說:開始實施教唆或幫助行為始著手
刑罰要件:謀為同死(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