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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知有犯罪嫌疑】 - Coggle Diagram
1-1【知有犯罪嫌疑】
1-1 告訴
一、法定告訴權人
(一)被害人
(§232)
定義:犯罪當時直接被害人
補充
直接
社會法益:實為或兼具侵害個人法益之性質者,各該法益直接受侵害之個人,仍屬犯罪被害人。
【實務】:
1.因公共危險受損害之個人
2.偽造私文書/有價證券罪因善意受讓而受損害之個人
個人法益
國家法益:同時被害之情形,各該法益直接受侵害之個人,仍屬犯罪被害人。
【實務】:
1.誣告罪
[§刑169I]
2.準誣告罪
[§刑169II]
3.違法徵收罪
[§刑129I]
人
自然人
能力要求:有意思能力為已足,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法人
需並列法人代表人
Q:分公司?
Q:外國公司?
被害
主觀被害
(二)與被害人有一定關係之人(犯罪告訴權)
補充
犯罪告訴權
因其犯罪而取得之告訴權,故其告訴權之有無,以告訴時之身分為準
被害人未死亡
獨立告訴權人
特殊情況 *被告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所有犯罪: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235)
一般情況
所有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233I)
刑§298
之罪:被略誘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234IV)
被害人已死亡
代理告訴權人
所有犯罪【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233II)
被害人為已死之人(
刑§312
之罪)
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234V)
(三)與犯罪人有一定關係之人(被害告訴權)
刑§230
之罪:犯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234I)
刑§239
之罪:配偶
(§234II)
刑§240
之罪:配偶
(§234III)
補充
被害告訴權
因犯罪受有損害而取得之告訴權,故其告訴權之有無,以犯罪時之身分為準
特殊
得為告訴之「法定告訴權人」→得委任代理告訴人(意定代理告訴人)
[§236-1I]
補充
得為「告訴」之法定告訴權人
取得法定告訴權,且尚未喪失者
補充
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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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236I)
二、告訴之方法
(一)提出之範圍
1.可否僅針對共犯中之一人提出:不可,其所加之限制部分無效,其告訴仍屬全部有效。Res:告訴主觀不可分
2.可否僅針對單一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提出:不可。Res:告訴客觀不可分。
(二)可否附加條件:【通說】有違公法行為必須肯定明確之原則,其告訴之意思並不確定,故整個告訴行為皆不生效力。
(一)提出之人
得為告訴之法定告訴權人
意定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三、告訴之效力
有現行犯
[§88II]
或以現行犯論者
[§88III]
→任何人得逮捕之
(§88I)
H.偵查中任何人「逮捕現行犯(事實行為)」
程序法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
→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92I)
檢察官接受現行犯
→應詢逮捕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92II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接受現行犯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
→解送檢察官
原則:應即解送檢察官
(§92II本)
例外:得不解送檢察官
[§92II但]
1-2告發
1-3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