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工作
social case worker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問題

社會資源

個案工作意義與發展

社會個案工作過程

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

社會工作會談

社會工作的專業關係

意義

沿革與發展

綜融性社會個案工作

個案工作者的基本條件

申請和開案

蒐集資料

🌟🌟🌟需求預估(診斷與分析)

處遇計畫

評估與結案

個案記錄撰寫

專業關係的概念和特質

助人者與受助者的現實反應

助人者與受助者的非現實反應

非自願性案主

會談特性
意義
1.由參與者共同感受、一種有計畫、有特定目標的談話
2.是一個包含社會心理學與社會學的歷程,了解情境中的個人,獲得相關資訊提供適切的支持
3.過程要有要領、技巧性,進行有目的的溝通與交流
4.為有特並目的的談話,目的為了達到預先規劃之目標
5.為案主與社工間一連串交互的專業性對談



會談四大特色
1.具有情境脈絡
2.有目的性與方向性
3.有限制性與契約性
4.涉及專業的角色關係


目標:有清楚的目標、任務取向
角色:清楚角色區分,社工是會談者,受談者是被會談者
運作:特定場合、時間進行,有清楚的會談時間與次數
互動:以專業互動取代社會性的社交禮儀
表達:正式、結構、有組織
溝通:以個案為主軸,以受談者的利益為主軸
責任:社工有責任哎起會談,並讓會談持續下去,對個案有後續責任直至目標達成為止
權威:社工有較多的權威與權力



社會工作會談與其他會談的差異
關心點:個人社會角色的執行功能、個人與社會環境之關係
目標
1.以服務對象為著眼點
2.由環境著手

會談技巧

確保會談品質的要領

社會資源含義

核心概念

個案需求與資源的預估

社會資源的管理

社會資源運用的優點與限制

心理既社會學派

問題解決學派

生態系統理論

認知行為學派

任務中心理論

危機干預

倫理議題意涵

倫理議題概述

解決之架構

各類型倫理議題之議題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最基本且最重要之方法

不論原因來自個人或社會,當他們社會功能缺損或較弱,就需專家協助

個案(case),指需要社工提供專業服務的個人及其家庭

案主會稱為服務使用者(service user)

協助三方面改變
1.改善環境,促進社會適應
2.調適社會關係,建立良性互動網絡
3.調適自我功能,促進人格發展

社工採個別的直接的服務方式,透過專業關係的運用,經由物質的援助或心理的支持與治療,協調與結合社會資源,以協助案主澄清問題、發揮其潛能、恢復或增強其社會功能,適當的解決其問題,稱為社會個案工作

個案工作處遇(treatment)
社工協助個人與其家庭協助問題的整個服務過程

Strean,1978
1.增加社會生活之適應力
2.發揮潛在能力及充實其社會生活之功能
3.預防新的困難或問題之產生
4.預防原有之困難或問題之再發生
5.確實有效處理困難和解決問題

社會個案工作的功能

1.個案工作是一種助人的方法
2.立基於對科學知識與技術的運用
3.個案工作是透過一對一的關係過程
4.工作者是協助個人與其環境的相互調適
5.個案工作是達到問題的解決以及福利的共享

促進個人與家庭 (Strean,1978)
1.改變生活態度
2.改善生活環境
3.改變心理動機
4.改變行為型態
5.發展潛在之能力
6.強化生活適應能力

個案工作實施特質:
1.採取個別方式的服務
2.以專業關係建立為前提
3.與案主一起積極參與的過程
4.配合社會資源的運用

國外

台灣

1814,英國牧師查默爾使用舊有的濟貧法,與當地社區居民晤談

1819,St. John牧師,使用「程序指引」救濟理論

個案工作萌芽時期

1869,英國成立慈善組織會社,友善訪問員目的有:確定案主有無受助的必要、以道德規勸說服鼓勵案主自立自主

1887,美國成立慈善組織會社,英美皆聘用了「友善訪問員」,發掘「值得救助的貧民」。

重視社會因素時期

1917,Mary Richmond出版「社會診斷」,強調社會環境對人的影響,認為人的困境是因為社會制度不健全,主張要「和案主一起做(do with)」而非過去的「為他們做(do for)」

重視心理因素時期

1920-1930,(佛洛伊德與精神分析理論),轉向內在經驗的重視。 Otto Rank發展「功能學派」(以意志為中心),為個案工作第一個實務模型

功能學派三大特徵:
1.案主自決為改變的關鍵
2.個案工作目的為透過案主的心理了解,統籌各機構發揮其功能,以充分協助案主
3.強調社工與案主共同協商與決定處遇辦法,案主的「自由意志」為最重要的元素


重視案主主觀經驗
強調社工要保持絕對的客觀和中立

融合時期個案工作四大學派出現

1937,心理暨社會學派,Gordon Hamilton。

1950年代,問題解決學派,Helen Harris Perlman

1960年代,行為修正學派,Edwin Thomas ,採用認知行為學派

「人在情境中」,心裡因素和社會因素同等重要。過去經驗有助於改變現狀

4Ps:求助者(person),帶著所遭遇的問題(problem),來到社會服務機構(place),然後進行問題解決的過程(process)


1.引發案主想改變之動機
2.激發案主想改變之能力,引導重複練習,使自我功能伸展
3.找尋消除問題的資源或機會


1.看重「案主自我功能和動機」、社工結合的資源
2.解決問題需要有明確目標

社會個案工作萌芽階段

篳路藍縷的階段

塑造專業形象的時期

謀求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專業制度穩定發展時期

民34年前,多為傳統慈善救濟

民54年,頒布「民主主義現階段社會制策綱領」,強調建立轉業制度的重要

民66年,訂定「台灣省各縣市設置社會工作員計畫」

民77年

民91年,「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計畫」(兒童局)

民38年,台灣省立台北醫院,社會服務部

民40年,台大醫院社會服務部

兒童福利工作開始(受抗日時期和聯合國補助而得到重視)
主要有兒童營養、托兒服務,多數為無依兒童
民43年,大同育幼院收容孤兒
民46年,義光育幼院收容孤兒

民56年,「中華民國第一期台灣社會建設計畫」,提到建立社工員制度

民62年,頒布施行「兒童少年福利法」

民53年

家扶成立

台灣世界展望會成立

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成立

民61年

民58年

台北市生命線協會成立

台北市兒童福利中心成立

「台灣省個省轄市設置社會工作員實驗計畫」頒布正式作業

「張老師」成立

民67年

民69年

將上則修訂為實驗計畫綱要,逐年擴大辦理

67-70年,發展「街頭張老師」

社工人員納入內政部的「職業分類典」

「工廠社會工作」出現(民69-75)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康復之友協會

家扶推出「寄養家庭服務」

民79年

行政院頒布「社會工作員任用辦法」

爭取「殘障福利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完成第一次修法的法定程序

民78年,「少年福利法」頒布通過

民86年

全台社工有545位

家扶率先倡導「兒童保護方案」

「殘障福利法」三次修法通過,更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修訂通過「社會救助法」

修訂通過「老人福利法」

民82年,兒童福利法修訂通過

民83年

民84年

頒布「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少輔會加強青少年外展工作

民85年,台北市公辦民營的方式,在台北市東西北三區,積極推動青少年外展工作

家扶擴大服務身心受虐待的少年

頒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87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社會工作師法通過

兒福聯盟成立

民93年,「特殊勞工家庭服務計畫」(勞委會)

民94,「高風顯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兒童局)

「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ing):當一個人能適當地扮演他的社會角色,就表示他的社會功能發揮作用

社工關心案主的問題,並與案主互動產生工作關係,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需要社工協助的情況:(Strean,1978)
1.在心理暨社會功能方面發生受傷害的情形
2.受到情境的壓力
3.因案主的性格問題使他人與人相處產生困難

案主問題來源:
1.個人人格內在因素
2.家庭或其他環境的要求與壓力,超過個人能力所能負荷
3.人與環境之互動,所產生的種種人際適應暨社會功能問題

人在情境中

助人者應具備的特質

Cournoyer(1996)
1.同理心
2.尊重
3.真誠
4.自我了解
5.自我控制
6.社會工作價值
7.倫理義務的體認
8.專業知識
9.專業責任
10.自我肯定

🌟🌟個案工作者的角色

諮詢者(consultant):提供專門知識或諮詢

Johnson(1998)
1.對個人和人類的行為有積極的看法
2.關心他人的幸福
3.個性開放且坦誠
4.能與案主分享而非控制案主
5.尊重人性
6.成熟的和務實的個性

Compton和Galaway(1999)
1.關懷之心
2.相互合作的態度
3.謙遜
4.尊重
5.開放的
6.同理心
7.投入
8.支持
9.期許
10.限制:我會提醒你曾允諾要做的努力
11.面質:我必須要求你面對自己,不要逃避
12.計畫
13.使能:我會陪著你,並協助你努力成長
14.自我控制
15.工作和個人角色

教育者(educator):教導案主以覺察情緒和如何實踐等,教導服務對象解決問題

諮商者(counselor):根據諮商理論與技術訓練,包括積極地傾聽和同理心等

仲介者:協調和連結資源

使能者(enabler):製造機會和情境,讓案主得以實踐他的改變

倡導者:透過社會行動的方式,促成問題的解決 (個案辯護、政策辯護、立法辯護)

研究者:有系統的應用某些假設

個案管理者:需轉介不同資源,並監督服務的輸送,使問題得以解決

評估者

工作者助人基本技巧

應付問題的技巧:解決問題、計畫、示範、引導等

與人溝通和建立關係的技巧:傾聽、鼓勵、回應、摘要、提問等

發展一種互助情境的技巧:給予情緒支持、危機介入等

發掘與運用資源的技巧

了解的技巧:使案主了解在情境中的狀態,包含回應或摘要已說過的話,或提供事實資料

啟發案主優勢,予以增權的技巧

協調的技巧:有衝突或誤會時從中斡旋

個案的來源
1.主動前來求助
2.以「外展社會工作」主動發現個案
3.案主被其他機構轉介

接案
1.確定申請者的問題符合機構服務
2.確定期戶籍所在地
3.向申請者解釋機構服務內容
4.確定申請者是否為第一次申請
5.確定申請者需要
6.確認緊急情況
7.若不合規定,說明理由,也可協助轉介其他適合機構

未開案:也要做摘要紀錄

開案


開案指標
1.立即行動
2.緊急行動
3.非緊急行動


開案會談
1.邀請案主參與會談
2.了解案主此時的問題
3.了解案主希望什麼
4.釐清期待與初步的協議

會談

家庭或機構訪視


訪視七原則
1.確定訪視對案主的影響與需要
2.釐清訪視的主要目的和內容
3.訪視前的準備和聯繫
4.訪視過程中會談要領的使用
5.訪視時的空間安排
6.訪視結束和下次訪視的安排
7.訪視結果的評價與紀錄

觀察法

測驗或問卷法
1.若案主不易表達自己意見,可用問卷方式
2.蒐集資料主要作為了解案主需求問題之參考或輔助

有特定目標和方向的專業性談話


開案會談:參與 → 聚焦問題 → 溝通想法 → 初步共識。

目的
1.蒐集案主相關資料
2.與案主建立良好專業關係
3.提供服務和治療性之會談

類型
1.資料蒐集的會談
2.分析診斷性的會談:對案主問題進行客觀合宜的評量
3.治療性的會談:促進案主之調適和改變為目標

形式
1.傳統的個別會談
2.家族會談
3.夫妻聯合會談

1890,以宗教為主,給予勸說,著重自身經驗傳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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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談(interview)
是社會個案工作的主要工作方法


條件
1.清楚知道會談特性、了解自己角色定位
2.有清楚會談路徑與方向、適當時候說出特定功能話語

會談種類

地點

性質

非辦公室會談

資料性會談(information interview)
又稱社會調查會談(social study interview)
或稱社會歷史會談(social history interview)


主要為蒐集案主個人或其問題之相關背景資料與生活歷史資料,以便了解案主及其問題,也決定具體服務方案的參考依據


內容可能包括:基本資料、主訴問題、心裡暨社會歷史、成就、健康、情感婚姻、工作經驗等)、與其他幾夠之接觸經驗等等


過程也可能會訪問重要關係人,能夠獲得不同角度的訊息,有助於了解案主及其問題

辦公室會談

預估性會談(assessment interview)
也稱評估性會談


依據機構提供服務的條件,擬定會談大綱,決定提供服務的方式、內容等,也稱為「決策會談)。另一針對案主個人的狀態做了解,作為治療性會談的準備(如:能力、資源、需求、限制等),

治療性會談(therapeutic interview)
又稱處遇性會談(intervention interview)
1.協助案主改變:社工協助案主改變自身的觀念、想法、感覺或行為
2.改變案主的環境
(1)改變案主所處的社會情境,降低對案主造成的壓力或不良影響
(2)提升其對案主建設性的影響力


社工角色
1.仲介者(broker)
2.提倡者(advocate)

會談發展歷程

起始階段
1.建立關係:了解案主情緒與需求,作出適當回應
2.建立協助結構:清楚界定出與案主互動的結構與方向,使案主藉由參與會談的過程朝達成目標而努力
(1)確認政策與程序:如,目標、時間、頻率、時程、費用等
(2)說明限制與規則

探索階段
1.協助案主探討問題的客觀情況,與其問題相關的觀念、情緒行為
2.社工須遵循案主的思考架構
3.協助案主釐清其處境及所面對的議題

了解階段
1.協助案主對其個人、問題/需求及其與環境的關係有新的了解
2.同時保留核對、修正的空間,讓案主思考先前未曾想過的角度
3.強化當是人對於自己的了解,欣賞自己所擁有的能力或資源

處遇階段
處遇對象包括案主本人、及其家人、雇主、朋友等重要他人

結束階段
如以達成目標則進行結案
若進展空間有限,也可再討論後協助轉介

其他

Lang&Molen : 1.問題澄清 2.獲得新體認 3.問題處置

Kadushin&Kadushin 1.介紹 2.建立關係 3.探索問題 4.問題處置

Egan :1.問題與機會的釐清 2.設定目標 3.執行

單一性技巧


1.些微鼓勵(Minimal Encourgements)
用簡短的話語讓案主知道工作者在心理上是投入的
ex. 「恩」、「你繼續說」、「後來呢」、「原來如此」等


2.同理(Empathy)
正確了解會談對象所說的內容及感受,並將使了解以符合當下感受的言語表達出來
(1)內在的運作:社工聽懂、了解案主所表達的內涵與情緒
(2)外顯的表達:社工將所瞭解到的內涵與情緒,用適切的言語適當地表達出來


3.簡述語意(Paraphrase)
案主陳述內容細分為:情境、行為、情緒
當工作者的了解回應包含三個面向的兩個面向,稱為「簡述語意」
可幫案主聚焦、並對問題與處境有清楚概念


4.情緒反應(Reflection)

多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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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1.被法庭命令(mandated client) ex:酗酒者、兒虐父母
2.非法庭命令(coerced client)

行為特徵
1.拒絕合作參與
2.自覺沒有問題
3.維持現狀逃避改變
4.將行為合理化
5.不願需求被延遲滿足
6.表面順從自己承認錯誤
7.運用防衛性的技巧

有效協助非自願性案主
1.正確的角色澄清
(1)社工人員的雙重角色(社會控制與幫助)
(2)案主的期望
(3)專業關係的本質
(4)協商與否的範圍
(5)保密


2.社工人員與案主的關係
(1)結合同理與角色澄清及增強社會認同
(2)樂觀態度
(3)適度幽默
(4)自我揭露


3.示範與增強符合社會價值觀的言談與行為
(1)指認出符合社會價值觀的言談與行為
(2)提供獎賞
(3)示範符合社會價值觀的行為
(4)挑戰反社會的言談與行為


4.採用問題解決模式
(1)問題的調查
(2)先後次序
(3)問題探討
(4)設定目標
(5)發展合同
(6)發展策略與任務
(7)持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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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概念
1.預估是個別化的
2.預估應強調案主的優點
3.預估是持續性的歷程
4.預估應同時著重在「了解案主」及「思考處遇計畫」
5.預估是案主與社工者共同經歷的歷程
6.縱橫向探索並重
7.判斷(judgment)是預估的重要歷程
8.預估是多面向的過程(multidimensional process)

行動者:為了有利於社會政策經濟結構制度,而參與權力和資源的重組(社會運動推動)。 通常較為 鉅觀,在直接服務裡以社區工作居多。


(在間接中可以促進立法)

調解者:對立的雙方,介入對立雙方(勞資、離婚、收養等)

協調:衝突不只是雙方而是多方(已協調溝通的方式,讓爭議得到合理的解決)

發動者:立刻的預測或提醒可能發動的結果

合作者:將各部串再一起,協調個組織工作

公眾發言人:為弱勢爭取發言(婦女、身障)

充權:幫助個人、家庭、社區增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