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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 - Coggle Diagram
贓物罪
TB主體:前財產犯罪以外之人
ex.甲將所保管之手機送給乙 →乙收受手機與侵占既遂乃同一時點 乙至多是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前財產犯罪的正犯不成立贓物罪 共犯呢?通說採肯定說;實務採否定說
前財產犯罪必須既遂 但毋庸達終了 又前財產犯罪須與贓物罪具有時間上落差
ex.甲偷手機賣給乙 又向乙買回手機→學說主張是銷贓鎖鏈延長 成立贓物罪;另一說是回復原違法持有狀態 不該當本罪主體
競合:教唆竊盜罪(§320+§29) vs.§349
實務:根本不該當贓物罪主體要件
學說:想像競合
學說:不真正競合
TB行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
客體:贓物(I)或準贓物(II)
(II)指因贓物「第一手直接變得」之財物 排除所生之財物
(I)包含動產不動產及連鎖贓物 排除非財產犯罪所生之物ex.收賄 又前財產犯罪具備不法即可 有無罪責在所不問
ex.甲以詐欺方式買得乙手機 丙明知其乃贓物 仍向甲購買 事後乙發現被詐騙 卻未撤銷意思表示→乙未按民法§92 在一年內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實務:贓物必須處於「前財產犯罪人的違法占有狀態」若前財產犯罪人就該物終局合法占有 便喪失贓物性質
ex.將偷取之木材 雕刻成佛像→喪失同一性 非準贓物
ex.1000元鈔票換2張500→具有同一性 是準贓物
模式:基於合意的共同作用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
將違法占有狀態移轉他人的行為模式:a.收受b.故買c.媒介
a.指取得贓物的事實上處分權 包含間接占有ex.取得可開放贓物保險箱的鑰匙
b.指有對價的取得贓物之所有ex.買賣.互易
c.指「居間」介紹買賣或其他交易 媒介贓物罪只須負擔行為完成 毋庸到處分行為完成ex.簽訂契約即既遂 不須交付贓物
未將違法占有狀態移轉他人的行為模式:a.搬運b.寄藏
a.排除單純應前財產犯罪人要求而將物品搬上車
b.指受託寄放並為藏匿 使人難以發現即可ex.改車
◎合意的共同作用 中間是否能介入善意第三人?有主張必須直接接觸 亦有主張 可以間接達成
刑罰要件:§351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對原財產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造成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