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鳥瞰侵占系列, 侵占罪, 加重侵占罪, 侵占遺失物罪 - Coggle Diagram
鳥瞰侵占系列
變體
加重侵占罪§336
侵占遺失物罪§337
基本:侵占罪§335
侵占罪
TB主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被持有的財產是他人所有之物
實誤認為不包括利益在內 僅動產不動產 通說認為僅限於動產 否則無法與竊佔區別 又該物必須是「個別特定之物」同竊盜罪
ex.甲將乙匯入自己帳戶既存的存款10萬元花費殆盡 匯入之10萬元將與銀行金錢發生民法混同效力 所有權將歸屬於銀行 非屬被害人所有之物
ex.甲在機車加完油後逕自揚長而去 機車加完油已形成袋地空間 持有在甲身上 問題在於油有無移轉所有權? 肯否2說 採否定說
ex.甲交付10萬元給乙囑託買毒品 乙據為己有 實務認為所有權人對不法原因給付之物僅喪失返還請求權 而非喪失所有權 故10萬元仍屬他人之物
實物主張是純正身分犯之主體身分 ;有利說則認為是主體情狀 是侵占行為的前提 故是一般犯
他人之物必須被自己持有
是否必須以合法原因作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前提?
實務(構成要件解決理論):要合法 因為侵占是信賴關係的違背
學說(競合解決理論):甲成立竊盜罪與侵占罪 兩罪不真正競合僅論竊盜罪 乙成立教唆侵占罪
ex甲先竊取他人之物 再聽從乙之教唆變賣
自己持有是否必須在侵占行為之前?抑或兩者時間上可以同時存在?
大幅修正文義說:持有不是本罪TB只要侵占了他人之物即可
折衷說:持有與侵占可同時存在
狹義文義說:持有須在侵占前
ex.乙借手機給甲 甲在轉借給丙 丙向甲購買 甲同意
TB行為:侵占
限縮外顯理論:造成被害人重新掌握或利用該物的可能性明顯降低
剝奪所有理論:毋庸等到行為人展現出完全經濟使用 只需要「持續排斥所有權人對於物的支配地位」即可
意圖要件: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剝奪原所有
極限:未遂犯(II)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任意行使物品所有權能的事實地位
加重侵占罪
極限:未遂犯(II)
較侵占罪增加了「對於公務上.因公益.業務上所持有之物」這個不純正身分要件 所以是雙重身分犯 又在建立持有關係時該當不純正身分要件即可 侵占時身分在所不問
參與:倘認為是雙重身分犯 則§31 I.II操作須留意
是加重的變體
侵占遺失物罪
是減輕的變體
TB行為: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非出於本人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
主體:一般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