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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325, 準強盜罪, 強盜罪, 鳥瞰強盜系列 - Coggle Diagram
搶奪罪§325
TB行為:搶奪他人之動產
他人之動產:同竊盜
搶奪
實務:公然且乘人不備
l .公然性:與公然侮辱罪的解釋不同,乃被害人知悉狀態下的意思
2.不備性,為了有效與強盜行為相區別,但尚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通說:對緊密持有之物施加不法腕力
緊密持有.ex.戴在身上(為彰顯身體潛在危險性)
手段乃是施加不法腕力而「對物」猝然掠取 使被害人不及抗拒(對物強暴vs.強盜是對人強暴)
保護法益:任意行使物品所有權能的事實地位+身體潛在危險性
加重條款(§326)
R+S:無阻卻事由
極限:致死或致重傷的結果加重犯(II)未遂犯(III)
意圖要件:同竊盜
準強盜罪
參與:ex.甲竊盜被丙發現 乙本於防護贓物而與甲共同打丙
是主體身分要件之不純正身分:乙論以強制罪
是主體身分要件之純正身分:實務→依§31I擬制 乙成立準強盜罪的共同正犯;通說→欠缺純正身分犯乙無法成立正犯 討論準強盜罪之共犯
是主體情狀要件:無爭議,乙與甲成立準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意圖要件:A.防護贓物B.脫免逮捕.湮滅罪證.
A.強度上必須達到目的式故意始足(據為新所有)
B.實務:承認兩要件 且存在這兩意圖時,竊盜除既遂也可為未遂 也就是不須穩固新持有;學說:非財產法益應刪
TB行為:A.當場B.施以難以抗拒之強盜脅迫
B.J630主張使人難以抗拒 多數說則主張應仿照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
A.強調竊盜既遂與強制行為之間的「時空上緊密關係」(=強盜罪手段目的連結性)被害人是否知悉竊取行為 在所不問
極限:法效果以強盜論 因此其結果加重犯(§328III)可援用 未遂犯(IV) 預備犯(V) 則有爭議
未遂犯:實務主張竊盜既遂則準強盜既遂 竊盜未遂準強盜未遂;有利說主張應以施加強暴脅迫為本罪著手 發生穩固財物之持有狀態為本罪既遂 採有利說
預備犯:實務主張無預備犯 因竊盜不罰預備;學說則主張施加強暴脅迫前有成立預備犯之可能性ex.準備打人
TB主體:多數主張「竊盜既遂」始有成立空間(強盜目的在於移轉持有;準強盜目的在於穩固持有)
通說.實務:是純正身分犯
有力說:是主體情狀 非表示身分資格之主體身分
加重條款 §330:若強暴脅迫當下有§321各款情形之一
ex.竊盜時符合加重條款 強制時卻無→成立加重竊盜罪與準強盜之想像競合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任意行使物品所有權能的事實地位+自由的絕對壓制
TB結果:穩固新持有
故意:在強暴脅迫時具備
形式結合犯:§332(I)殺人(I)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
強盜罪
極限
致死或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犯(III) 其特殊危險關聯性:強制→加重結果 強盜未遂犯無從成立結果加重犯
未遂犯(IV)預備犯(V)
TB行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致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I)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II)
客體:他人之物=他人之動產;財產上之利益 ex.取得不動產之登記利益
是「實質結合犯」 以「手段行為→目的行為」為基本結構
手段行為:強制行為→「以強暴...不能抗拒」
學說:「強制行為」須與「至使不能抗拒」合併解釋 將強暴限縮在「對人強暴(對人有形力的施加)」脅迫限縮在「對人生命或身體的現時惡害通知」ex.鎖門外不該當強暴 鎖門內該當;
實務:「強制行為」與「至使不能抗拒」是不同要件 應獨立觀察 並採取「一般人標準說」 (又vs.勒索在於勒索未達不能抗拒)
目的行為:竊取行為→「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手段目的連結性之判斷:強制行為須與竊取行為符合時空緊密因果性 強制必須是事實上達成竊取的直接手段
ex.甲以發生爭執 甲將乙鎖進房內 隨後看到乙手機 將其取走
爭:是否承認不作為強暴得以滿足手段目的關聯性的要求
肯→甲利用「不排除拘禁狀態竊取 符合連結性要求」
否→單純利用拘禁狀態無法與直接施用強暴相提並論 法條中「他法」可刪除
形式結合犯§332(I)殺人(II)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
無論基本之罪如何 相結合之罪只要既遂 便成立形式結合犯既遂 若結合之罪未遂 僅論以實質競合
ex.成立強盜罪.強制性交罪 與殺人罪 的多重結合關係 因基本之罪只有一個 因此相結合之罪中擇一重成立形式結合犯 在與其餘實質競合
故意:強制行為當下須有完整故意
「著手竊取後 建立持有前」被發現 轉而施加強制力 稱轉念強盜 或犯意變更 僅論強盜即可(vs.準強盜罪是持有移轉後 強盜是持有移轉前)
意圖要件: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任意行使物品所有權能的事實地位+自由的絕對壓制
加重條款:§330
鳥瞰強盜系列
基本
強盜罪§328
準強盜罪§329
變體:加重強盜罪§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