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管理權人 - Coggle Diagram
管理權人
火災預防負有重責
3、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4、負責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及申報。
2、使用附有防燄標示之防燄物品。
5、施行防火管理制度。
1、危險物品場所需符合相關設置標準。
6、辦理各項被通知限期改善之事項。
定義
可能為建築物之所有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所有權未區分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為所有人,有租貸關係時,為使用人。
必須維護消防安全設
備,推動防火管理。
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消防法案件罰鍰對象為管理權人。
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
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以登記之負責人為該場所管理權人。
在各類場所的管理人
公寓大廈(集合住宅)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私立學校
財團法人之董事(即董事長)
公部門營造物(公立
醫院、學校、圖書館等)
有獨立預算
其負責人
院長、校長、館長等
無獨立預算
上級機關之負責人
連鎖店
總公司之負責人
罰則
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
設備,發生災害。
致人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之罰金。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設置及防焰物品使用規定。
逾期仍未改善,處其管理權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經罰緩
後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可處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未依規定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
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
備士,進行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
處其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