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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工作,面對不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時,請問:1.依會計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如何依序處理?2…
004-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工作,面對不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時,請問:1.依會計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如何依序處理?2.如不為前2項之處理時,應負何種責任?3.在實務上會計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那一項之規定較難落實?其理由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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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第 101 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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