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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依據會計法,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情形有那些?結帳前之整理記錄又有那些規定? - Coggle Diagram
001-依據會計法,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情形有那些?結帳前之整理記錄又有那些規定?
第 64 條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第 65 條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第 63 條
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第 43 條序時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第二款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分錄日記帳簿。
二、特種序時帳簿:謂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及其他關於特種事項之登記簿。
第 41 條帳簿分左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謂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簿。
二、分類帳簿: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帳。
第 42 條
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均得就事實上之需要及便利,設立專欄。
第 45 條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第 46 條
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第 47 條
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第 48 條
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商承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使僅就其每期各科目之借方、貸方各項總數,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